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郭焕彬在过渡房居住快两年了,而比他晚与拆迁公司签字交房的邻居早就住上了当地政府安置的新居。郭称,乡政府不按协议承诺办事情,让他痛心。乡政府则表示,郭签字是比较早,但到拆除其家房子的时候,其又以种种理由阻拦,直到2006年7月才完全拆除,过了享受拆迁待遇的时间。
2005年,南通市港闸区幸福乡因为一个招商项目,需要征地建厂,并于10月18日召开了拆迁动员大会。该乡文俊村村民郭焕彬在当年10月25日与拆迁公司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11月2日填了《选房、预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郭的拆迁总建筑面积为225平方米,其中楼房合法建筑面积为164平方米,平房合法建筑面积为61平方米,这个合法的“225平方米”被写进了《协议》及《登记表》里,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郭可以享受以11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面积为225平方米的联体别墅的待遇。然而,事情结果并非如此,郭按照1150元/平方米的价格只能拿164平方米的联体别墅,剩下的61平方米的面积需要在115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再加差价980元/平方米。
“一下子要多交6万多,我们谈了两年都没有结果。”本月8日,在过渡房里,郭不住的叹气,“比我晚签协议的邻居都住进去了,而我现在连过渡费都没有了”。据郭介绍,他家的平房位置特殊,与其哥哥是联建在一起,共五间,中间一间与东首一间属于郭,“由于老大迟迟不肯签字,拆迁人员担心在拆除他平房的过程中损坏老大的平房,因此拆房暂时搁下,直到2006年下半年,老大的房子才谈妥”。
“我签了字,交了房,你们为什么不去拆呢。”郭认为,自己在规定的时间内签了字,政府就因该兑现承诺。
郭称,当时为了拆房子的事情,其多次做兄长的工作,“工作做好了,房子也拆了,政府却说我们拆晚了”。
对此,幸福乡黄乡长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郭签字确实比较早,但到了真正要拆的时候,其又不同意。依照规定,在2006年5月底以前交房的户主是可以以低价拿别墅的,而郭的房子真正拆除是2006年7月,其兄的房子是同年11月份才拆除的。“本来他那个164平方米的别墅都享受不到的,考虑到其做了他哥哥不少工作,已是照顾了。”
江苏省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志华认为,按照当地政府所述,郭既然同意了交房又阻拦拆迁,这就是违约;而依据郭所述,郭与当地乡政府签定了交房协议就应该得到应有的承诺,否则,依据《合同法》,乡政府显然没有道理,这也是一个失信于民的行为。百姓签字了再反悔,官员承诺了不兑现,不管从哪方面来说,这是社会“信誉危机”的一个体现。张律师认为,什么样的土壤生长什么样的果实,这个现象值得当地政府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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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拆迁安置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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