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案情]
1999年7月12日,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国土资源局签订一份房地产开发协议书,约定A公司开发月湖花园小区,A公司向B局提供回迁安置房。合同签订后,实际拆迁安置工作则由C拆迁办负责实施。后C拆迁办与A公司口头协商增加部分面积。因C拆迁办尚有部分购房款未给付A公司,A公司分别于2001年10月29日、30日向C拆迁办催要未果,A公司遂将原约定中的一间营业用房及其上的四间房屋占有自用未交付C拆迁办,其余拆迁安置房均已交付并由C拆迁办安置完毕。2004年7月14日,A公司D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将位于月湖花园面东5号营业用房及6、7、8号2楼房屋出卖给D,D在合同签订之日即支付房屋价款52.9万元。D将该房反租给A公司,仍作售楼处办公用房。A售楼结束后,D即搬进自用至今。D于2007年5月缴房屋买卖契税,房管部门受理D有办理产权证申请,但未尚未发证。2007年7月23日,C拆迁办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C拆迁办对争议房屋享有安置出售权,A、D迁出争议房屋。
对于本案的处理,因对拆迁安置协议性质的认识不同,导致两种不同的理由,导致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种意见是: A公司与C拆迁办已经双方明确诉争房屋为安置用房,作为负责拆迁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的C拆迁办,对该房理应享有处置权。A公司根据房地产开发协议的约定,已履行了提供回迁安置房的义务,但其在未经过C拆迁办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房出卖给D,存有明显不当之处。D基于对A公司持有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信赖,与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善意取得。尽管目前尚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D已支付房款,并且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其买卖房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应认定该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依法应予保护,故对C拆迁办提出的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确认该房所有权归其所有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是:A公司与D之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在房屋已实际交付多年且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C折迁办无房屋所有权或占有权,对诉争房屋并无实体利益,故应驳回C拆迁办的起诉。
我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拆迁安置协议,从本质上是对拆迁房屋进行安置的协议,如在协议上明确安置具体房屋,则此安置协议实质是以被拆迁房屋作为对价的房屋买卖合同。本案的争议房屋上既有拆迁安置协议,又有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形成了一房二卖。拆迁安置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均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合同。根据《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义务,故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出卖人不可能履行二份房屋买卖合同,只能有一个买受人取得产权。
2、我国物权法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拆迁办主张讼争房屋归其所有,要求A及D返还讼争房屋,拆迁办的请求属物权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上诉人对月湖花园5号营业房及6、7、8号营业房2楼房屋享有所有权。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采取登记制度,自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根据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国土资源局签订一份房地产开发协议书,以及A公司于2001年10月29、30日发给拆迁办的函,可以认定本案争议的月湖花园5号营业房及6、7、8号营业房2楼房屋属被A公司应交付给上诉人的安置房,但月湖花园5号营业房及6、7、8号营业房2楼房屋并没有交给拆迁办实际占有使用,也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因此,拆迁办并没有取得月湖花园5号营业房及6、7、8号营业房2楼房屋所有权,故拆迁办认为其享有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并基于该所有权要求被上诉人及第三人返还月湖花园5号营业房及6、7、8号营业房2楼房屋的请求不成立。至于被A公司是否违约以及A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办利益并导致合同无效与本案财产所有权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不予理涉。
3、本案中C拆迁办没有向A公司全部履行拆迁安置协议给付房款义务,且时间长达三年以上,A、D房屋买卖合同已实际全部履行,仅是产权证在办理中,故应按实际履行情况明确房屋所有权应归D所有,A、C之间拆迁安置协议纠纷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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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的法律性质
●拆迁安置协议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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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拆迁安置协议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内容审核:马梨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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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