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原告:忻泰昌等47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
1993年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徐汇区辛民新村忻泰昌等47户居民进行商业动迁。同年7月,原、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提供原告本市梅陇凌云新村期房,由于安置房屋门牌编号需经建房验收后公安部门才能确定,故协议中将安置房屋编号与建房图纸上的房屋编号统一。1994年9月至1995年5月,原告忻泰昌等47人按配房通知单陆续办妥租赁手续并报人户籍。原告入住后发现,被安置的房源紧靠沪杭铁路进沪后西南货运段,每天经过的火车车次达60多次,为此,原、被告引发纠纷,诉诸法院。
原告忻泰昌等47人诉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动迁房源,理应向原告说明该房源周边的环境情况,特别是凌云新村邻接铁路这一事实。现原告搬入新居后,发现住房紧邻铁路,每天通过该路段的火车达60余次,火车的轰鸣声及其引起的震动,影响了居民的日常生活和休息,干扰电视收视效果,甚至部分居民的房屋内墙面开裂,身体健康也因此受损害,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要求被告补偿每户居民各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辩称:被告对47户原告进行的拆迁安置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作为拆迁单位不负有再对原告进行额外拆迁补偿的义务,但从缓解矛盾、稳定社会出发,同意补偿各原告每人l0OO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对原告忻泰昌等47(户)进行动迁安置,经安置后原告迁至现居住房,现原告以安置房紧邻铁路要求被告补偿每户l0000元之诉请缺乏依据,被告现自愿对原告每户作出1000元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之规定,应予准许。判决:被告上海市徐汇区房产经营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周内补偿原告忻泰昌等47人(户)各10OO元。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上诉并在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了判决条款。
本案是近年来审理的一起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集团诉讼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有相同的事实和相同利害关系,由数人代表全体成员进行诉讼,法院对该诉讼的判决,对全体成员发生效力的一种诉讼形式。本案审理把握了集团诉讼的特点,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将这起矛盾较易激化的案件纳入正常的诉讼轨道,通过审判活动调处矛盾,分清是非,最终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在审理中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对本案原告诉请的认识。本案原告在诉状和庭审中均一再强调,其要求被告对原告拆迁安置进行补偿,而非赔偿。拆迁补偿和民事赔偿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拆迁补偿涉及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补偿是否有依据,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民事赔偿则关系到被告是否有侵权行为,适用的是我国的《民法通则》及侵权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案较好地把握了补偿和赔偿的法律构成要件,避免了在解决补偿问题中因与赔偿内容交叉而混淆案件性质的情况发生。
关于对动迁协议及安置行为的认识。本案原告方提出被告在与之签订动迁协议时有意隐瞒安置原告的住房邻近铁路这一事实,致原告方对该一事实的重大误解;又提出拆迁协议中安置的门牌号系图纸临时编号与现安置房的公安户籍编号不统一,故提出确认该动迁安置协议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补偿。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拆迁安置协议时,法律并没有规定动迁单位负有向被动迁户介绍安置住房周边环境的义务,实际上被安置住房邻近的铁路路段早已在使用,故不存在被告在拆迁安置中隐瞒事实的情况。因被告安置的现住房与建房图纸所编住房是一致的,公安户籍编号是待房屋建成后编排的,现原告已办妥进户手续并实际居住使用,故拆迁安置协议履行已结束。
关于对原告补偿理由的法律归属的认识。原告提出安置住房邻近铁路,生活受到影响。经查原告中距铁路最近的住户与铁路的间距为22米,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43条第l款第(l)项关于间距的规定,即“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l0米”(略),故被告安置原告住房邻近铁路并无违法。原告提出火车行进的轰鸣声引起的噪音干扰,使正常生活受到妨碍。经查,原告提出的噪音系火车行进中发出的声响,属流动的噪音,按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尚无规范将流动的噪音比照成固定的噪声源而加以依法治理。原告提出受震动而致部分居民房屋内墙开裂,对此,应由侵权主体承担责任。
关于对动迁补偿依据问题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拆迁应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补偿。”第20条第(1)项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这里国家规定在拆迁补偿中的范围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故原告方以被拆迁地区迁移要求补偿,在法律上缺乏依据,法院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这一纠纷。
关于对审判工作方法的认识,本案在处理中采取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分清是非,晓以法理,对原告方认真接待,耐心说服,在法院的积极工作下,被告为缓解矛盾,解决纠纷,自愿补偿原告每户l000元,促使原告方在心理上得到了相对的救济平衡,最终化解矛盾,双方均服判并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page]
●徐汇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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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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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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