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政府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第十七条关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规定,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行为,是一种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作出的内部行政行为,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
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
2003年6月,董某所有的普庆南路9号五间房屋所在地块经批准征收。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董某与拆迁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人的申请,市建设局于2004年1月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董某在接到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将该房屋交拆迁人拆除等。但董某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
2004年2月19日,市建设局向市政府申请对董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市政府2004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认为:被拆迁人董某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搬迁,依《拆迁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责成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拆迁。
2004年4月1日,市建设局向董某送达通知,限其在4月15日前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给拆迁人拆除,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董某认为,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补偿裁决认定的房屋面积有误;房屋评估报告没有依据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且评估公司也不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的,评估报告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是错误的;市政府在董某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批准强制拆迁侵犯了其私有财产权。故,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在董某与拆迁人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市建设局根据拆迁人的申请作出拆迁补偿裁决,董某如认为该裁决未能补偿到位,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现董某仍以裁决不合理作为拒绝搬迁的理由不成立。因董某在裁决所确定的期限内未予搬迁,市政府依据法规授权,批准市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董某的房屋并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院遂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后董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因董某未按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对其房屋实施搬迁,市政府依《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责成市建设局强制拆迁,并未给当事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故,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某对市政府的起诉。
【争议焦点】
市政府实施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点评】
《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案二审法院的分歧体现在对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批准行为的认识上。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二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三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是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五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以上五个方面的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就责成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属性而言,虽然具备主体、职权两个方面要素,但却在产生实际影响、司法审查可能性、必要性三个方面存在可诉性的缺陷。
根据《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责成强制拆迁行为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这里的有关部门主要指房屋拆迁管理、规划、公安等部门。虽然责成强制拆迁行为是因为被拆迁人拒绝搬迁而引发,但这一行为的运行、作用是在行政机关之间,并不直接作用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
从司法审查可能性看,市政府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行政诉讼法》已将其排除司法审查范围。
再者,从司法审查必要性看,在责成强制拆迁行为之前,有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行为,之后有相关部门实施的强制拆迁行为,被拆迁人通过对以上两个行为进行救济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将裁决行为与具体强制拆迁行为联系起来的责成强制拆迁行为,没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如此也并不会使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丧失救济途径。
故,由于责成强制拆迁行为不具备诉讼法意义上的可诉性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其中,第1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只是内部行政行为中比较典型的一种,但行政机关之间同样存在着内部行政行为。
基于内部行政行为而体现出来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通常呈现出两种形态,一是纵向的形态,它发生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二是横向的形态,在同级或不同级的斜向行政机关之间。之所以将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是因为该类行为发生在行政权的运行体系之内,并不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故司法权不应干涉属于行政权内部的事务。
房屋拆迁是与城市建设项目紧密相关,无论是基于政府公益项目,还是商业性项目,从长远和整体利益上讲都是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为了保证拆迁及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赋予了市、县人民政府责成其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职权。
此种责成强制拆迁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明显有别的属性:(1)行为的主体虽然为市、县人民政府,但对象为政府职能部门;(2)行为的效力仅及于政府的职能部门,而非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受到责成的部门应当做好强制拆迁的准备和实施工作;(3)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并不因责成强制拆迁行为而受到直接的影响。[page]
●行政强制拆迁案例
●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行政强制拆迁法
●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强制拆迁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拆除案
●行政强拆赔偿案例
●行政强拆程序违法赔偿
●行政强拆案由
●行政强制拆除案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强制拆迁案,行政强制拆除案”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强制拆除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拆迁法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