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实践中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未经市划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加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认定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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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屋补偿款归谁
●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居住房屋可以住人吗
●非居住类房屋
●非居住用房可以变住宅用房吗
●非居住面积补偿
●法律对非居住用房的定义
●非居住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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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非居住类房屋短租是哪个部门管,非居住房屋补偿款归谁内容审核:马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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