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2000年10月25日,刘大爷与本案的第三被告――当时的淮安市某区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与第三被告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梅与被告淮安市某区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时间为2000年10月23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案例解读
2009年6月22日,70多岁的刘大爷来到法院递交诉状。老人在诉状中告的不是别人,正是他的二女儿、女婿,还有老人所在地的拆迁办公室!
翻开刘大爷的诉状,原来是在不知晓的情况下,本属于刘大爷的一栋房屋竟被女儿、女婿悄悄地占为己有。刘大爷家的祖屋原在淮安市某区。2000年,根据当时的淮安市某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美食街的需要,刘大爷祖屋需拆迁。2000年10月25日,刘大爷与本案的第三被告――当时的淮安市某区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与第三被告实行产权调换,原地安置。
相关新闻:
小刘德华“告”老刘德华侵权
“买电难”背后的服务真经
为何买电越来越难?“买电难”背后的服务真经
退休老人参加出境游 拒绝参加自费项目“被挨饿”
2002年1月13日,拆迁安置房顺利竣工,刘大爷按照拆迁协议,从第三被告处高高兴兴领取了一套面积为67.55平方米的住宅,住进了新房。按照当时的拆迁协议和2002年1月13日的拆迁安置房结算表,均明确显示该安置房的房主是刘大爷。可当时所有回迁安置户均未能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刘大爷也同样如此,但是,谁也没有在意,反正房子已经是自己的,大家也没考虑那么多。
2005年5月,淮安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处开始为回迁的安置户办理所有权证书,因刘大爷年老体力不支,便将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交给寄居在刘大爷家的女婿李江,委托他替自己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谁料李江利用这一代理机会,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与第三被告串通炮制了另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的表达内容与刘大爷的原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所不同点是乙方即被拆迁人的名字变成了刘梅,签约时间变成2000年10月23日。甲方即第三被告的公章变成了淮安市某区拆迁管理办公室,甲方的签名没有了。此协议炮制后,刘梅、李江夫妇即持此协议以合法拆迁安置户的身份在淮安市某区房地产管理处领取了署名为刘梅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公然将房屋变为自己所有。
2009年5月,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大爷才得知自己的房屋被自己的女儿、女婿非法侵占。在要回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和淮安市某区拆迁管理办公室告上法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女儿、女婿与淮安市某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于2000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无效。
接到法院诉状后,刘梅夫妇向法庭提交诉状,称刘大爷所诉不是事实。他们说:刘大爷2002年元月取得拆迁房后,无其他子女照顾,刘梅和丈夫就搬过来与其共同生活。在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前,刘大爷也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将房屋赠与女儿刘梅。至2005年5月可以办房产证后,刘大爷决定提前赠与刘梅,将拆迁协议名字更改为刘梅,后到拆迁办申请变更协议,最终刘梅领取了房产证。在赠与后,刘梅夫妇还向父亲支付了2万元,并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刘大爷将房屋实际交付,也领了证。4年多来刘大爷也未有异议,因此刘梅是合法所有权人。
庭审中,刘梅夫妇还向法庭举证了刘大爷书写的“事由”一份,内容为:从2003年12月31日我老婆死亡后,我何(和)二女儿一家在一起生活直到现在相依为命,我本生有七个子女,五个男两个女儿,别的子女都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我死亡以后,我本身财物赠予(与)二女儿李玉梅,余(与)别子女无关。
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梅与被告淮安市某区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签订的时间为2000年10月23日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驳回刘大爷其他诉讼请求。
■链接
无效的民事行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刘大爷因拆迁安置取得了住宅,其产权属于合法取得,应当予以保护,而刘梅与被告淮安市某区城镇拆迁管理办公室明知该房屋所有权属刘大爷所有,却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双方又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导致刘梅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书的事实,双方的行为侵害了刘大爷的利益,双方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所谓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附条件赠与行为
该案中,对于刘梅夫妇辩称的“在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前,刘大爷也明确表示其死亡后将房屋赠与刘梅。至2005年5月可以办房产证后,刘大爷决定将房屋提前赠与刘梅,将拆迁协议名字更改为刘梅,后到拆迁办申请变更协议,最终刘梅领取了房产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两被告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刘大爷提前赠与和申请变更协议的事实,故对两被告的该辩称,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刘梅夫妇辩称的“刘大爷将房屋实际交付,也领了证,4年多来刘大爷也未有异议”,因刘大爷与刘梅夫妇多年均居住在该房屋一起生活,刘梅夫妇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履行交付手续和刘大爷明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因此对该辩称,法院没有采信。二是两被告仅举证了刘大爷死亡后赠与的证据,而该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是指当事人在将某物赠与给其他人时,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只有当附加的条件发生的时候,赠与行为才生效。也就是说,附条件的赠与能否生效,取决于将来的所附加的条件是否发生。本案中,刘大爷在亲笔书写的“事由”中,对自己所有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女儿,所附条件为“我死亡以后”,而本案发生时,刘大爷没有死亡,所附条件并未成就,故该赠与行为尚未发生效力。[page]
●父亲偷了女儿的房产证
●父亲偷房产证过户给儿子是什么电视剧
●偷父母房产证可以过户吗
●偷父母房产证改名是否犯法
●偷拆房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偷拆房屋的法律后果
●偷房产证判几年
●偷拆房屋案例的判定
●偷父母的房产证能贷款么
●偷拆房屋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偷领父亲房产证 拆迁补偿协议被判无效,偷拆房屋的法律后果”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偷拆房屋怎么处理,偷父母房产证可以过户吗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