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刘先生向某单位租了一间街面房作商铺使用,租赁期为3年,租金每月3000元。今年3月,街面房即将拆迁,该单位已与拆迁单位达成了产权调换协议,通知刘解除租赁合同。但因租赁期限未到,刘先生不同意解除,他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刘先生的租赁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对拆迁这类房屋,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由于刘的租赁期限未到,且与该单位又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刘可与该单位就租金、租赁期限、修缮费用的承担等问题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如果该单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先生可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依法将安置房屋交付自己继续承租、使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3年4月,刘先生向某单位租了一间街面房作商铺使用,租赁期为3年,租金每月3000元。今年3月,街面房即将拆迁,该单位已与拆迁单位达成了产权调换协议,通知刘解除租赁合同。但因租赁期限未到,刘先生不同意解除,他是否可以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刘先生的租赁房屋为非住宅房屋,根据有关规定,对拆迁这类房屋,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如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因此,由于刘的租赁期限未到,且与该单位又不能达成解除租赁关系的协议,刘可与该单位就租金、租赁期限、修缮费用的承担等问题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继续承租安置房屋。
如果该单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刘先生可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依法将安置房屋交付自己继续承租、使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房屋承租人可继续承租吗
●拆迁中承租人
●承租人享受过动迁安置 还能再享受房屋安置吗
●拆迁安置房可以租赁吗
●房屋拆迁承租人能拿到搬迁费吗
●房屋拆迁 承租人
●承租人选了安置房
●承租人选了安置房
●拆迁 承租
●房屋拆迁 承租人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安置房屋承租人可继续承租,房屋拆迁 承租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承租人利益耿宝建,承租人享受过动迁安置 还能再享受房屋安置吗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