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兰州标准,兰州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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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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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10年,目前为律所首席督导律师。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兰州标准,兰州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一、兰州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从棚户区的概念来看,棚户区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甘肃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落实听证制度,对征收、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拆迁、平安拆迁、环保拆迁。

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绝大多数住户同意改造的项目方可实施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10%-30%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也不承担对应公摊面积的费用。

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且不结算费用。

5.征收城区房屋,异地安置到四类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类地段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原则进行安置。

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给予一定补助。

6.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办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7.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8.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在改造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

征收贫困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9.鼓励通过“先建后拆”实施改造,就地、就近或异地先行建设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户后,再实施拆迁。

10.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按搬迁顺序和套型对应选择,保证按时回迁。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等外,给予每户1至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11.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兰州拆迁面积补偿标准

●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政策

●兰州市城关区北园小区棚户区改造

●什么是棚户区改造

●兰州城关区2024拆迁计划最新

三、兰州棚户区拆迁补偿的规定

法律分析:

兰州新区2021年拆迁规划范围为永登县中川、上川、秦川等六个乡镇,用地面积则达到1744平方公里。

兰州新区从原先的806平方公里扩展到现在的1744平方公里,差不多整整扩大了一倍多。

法律依据:

《兰州新区总体规划(2011-2030)》第一条 此次规划期限为2011—2030年。

其中近期:

2011—2020年;远期:

2021—2030年;远景:

2030年以后。

规划范围为永登县中川、上川、秦川、树屏和皋兰县西岔、水阜六个乡镇,用地面积为1744平方公里。

根据此次规划的发展目标,兰州新区将加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打造宜业宜居宜游的现代化产业新城区。

四、兰州新区2021年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

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从棚户区的概念来看,棚户区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五、兰州棚户区改造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棚户区拆迁补偿,本质上还是国家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因此应当按照征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1、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7条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条例》对这三项补偿范围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条例》第22条规定了安置补偿费,即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条例》第23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即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

从棚户区的概念来看,棚户区是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所以对集体土地上棚户区的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六、兰州棚户区改造补偿规定?

合理制定安置补偿政策,落实听证制度,对征收、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文明拆迁、平安拆迁、环保拆迁。

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补偿前,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绝大多数住户同意改造的项目方可实施改造,严格执行法定征收程序。

1.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按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10%-30%给予奖励。

奖励方式在征收方案中予以明确。

3.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征收人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也不承担对应公摊面积的费用。

超过应安置的建筑面积,可分档次由被征收人以优惠价格购买,调换后的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对征收房屋实行异地产权调换的,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15%的建筑面积,且不结算费用。

5.征收城区房屋,异地安置到四类地段以外的,按征收同类地段应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对等原则进行安置。

可以在征收方案中给予一定补助。

6.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类别对等办理新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7.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8.选择房屋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期限发放临时安置费。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经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在改造期间仍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费可在规定标准上增加10%予以困难补助。

征收贫困残疾人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30%,并在安置区域、楼层等方面按照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给予照顾。

9.鼓励通过“先建后拆”实施改造,就地、就近或异地先行建设安置房屋,待安置房屋竣工并安置住户后,再实施拆迁。

10.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优先建设,按搬迁顺序和套型对应选择,保证按时回迁。

对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除给予征收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等外,给予每户1至3万元提前搬迁奖励。

11.征收住宅房屋,1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房租赁证载明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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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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