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及民事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是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搬迁如果是政府的行为导致搬迁,可以等同于拆迁;如果是自己的原因搬迁,和拆迁就没关系了。
除了停产停业损失,还包括拆迁厂房的价值、搬迁费用等。
一般可以结合以下几种情况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
(1)根据纳税情况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有些地方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2)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来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停产停业的损失。
工厂搬迁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诸如工厂搬迁,企业转产,公司兼并,公司内部结构重大调整等都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达到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否则,原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则应当继续履行。例如,单位转产,原来的专业性员工可能劳动合同将无法履行,但诸如保安、司机等通用性员工的合同仍然可以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如果简单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将有悖于劳动法原意。
(3)劳动关系双方应进行过协商变更的程序,没有进行过协商变更而单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同样是欠妥的。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原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对合同协商变更以期妥善解决问题,只有在无法协商变更的情形下,单位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相比较于一般的房屋而言,若是拆迁工厂,拆迁方需要支付更多的补偿金。如果拆迁的是福建省的工厂,需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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