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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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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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湖南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湖南省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法律主观:

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 计算补偿金 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 停产停业损失 ,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 征收补偿标准 仍散见于 土地管理法 及 地方性法规 ,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农村宅基地房屋 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补偿 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我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 宅基地补偿 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 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法律客观:

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第九条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第十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第十一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第十二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每1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四)征收无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土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其中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安置补助费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应超过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补偿费:(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足2年的,按照放养鱼苗费的3至4倍补偿。(三)用材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径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10%至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实有材积价值的60%至80%补偿。(四)苗圃苗木、经济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投资2倍补偿。青苗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六条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市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确定。第十七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也可选择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对产权调换补偿安置面积,可按该户常住人口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超过部分实行货币补偿。拆迁非住宅房屋,以货币补偿为主,也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拆迁房屋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第十八条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补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前款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结算差价。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认定,但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给予适当营业补偿。第二十条拆迁补偿中认定的房屋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经合法批准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批准的用地面积为依据。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法定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面积;已合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依据。第二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给予每户搬家费300元。过渡费按18个月计算,具体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管理等部门制定。拆迁非住宅房屋,还应当按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补偿下列费用:(一)需要搬迁设备的,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置费用;(二)因拆迁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停产、停业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三)在征地公告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栽的树木;(四)其它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三条拆除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拆除经依法批准的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湖南省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位置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和物质补偿;

2、安置方式: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

3、安置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必须符合一定的安置条件,包括在征收范围内居住满一定年限、无其他房产等;

4、补偿程序: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包括公告、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

5、补偿监督:

征收单位应当加强对补偿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公正、合理;

6、补偿资金来源: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征收补偿资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用于房屋补偿和安置。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征收前的公告和听证:

征收前必须进行公告和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听证则是为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2、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征收款、搬迁补助、过渡期租金等;

3、安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征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住房,并承担相应的装修费用;

4、补偿款的支付:

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征收单位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后一个月内,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5、监督和管理: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议政府在实施该法的过程中,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三、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一、房屋拆迁条件: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二、房屋拆迁的程序为: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湖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2

法律分析:

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五、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根据湖南省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标准文件,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 本征地补偿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 征收水田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农村道路、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建设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所在区片水田标准执行。

六、湖南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和安置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位置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包括货币补偿和物质补偿;

2、安置方式: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和居民,提供相应的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和实物安置;

3、安置条件:

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和居民必须符合一定的安置条件,包括在征收范围内居住满一定年限、无其他房产等;

4、补偿程序: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包括公告、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

5、补偿监督:

征收单位应当加强对补偿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偿公正、合理;

6、补偿资金来源:

征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从征收补偿资金中提取相应的资金用于房屋补偿和安置。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个方面:

1、征收前的公告和听证:

征收前必须进行公告和听证,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听证则是为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2、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建筑年限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其中,房屋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征收款、搬迁补助、过渡期租金等;

3、安置方式的选择:

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征收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住房,并承担相应的装修费用;

4、补偿款的支付:

征收单位应当在征收决定生效后一个月内,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征收单位应当在安置房屋交付后一个月内,将货币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5、监督和管理: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综上所述:

长沙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出台,对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议政府在实施该法的过程中,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该法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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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湖南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拆迁,湖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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