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拆迁补偿怎么评估,房价上涨,不变或下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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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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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

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房价上涨拆迁补偿怎么评估,房价上涨,不变或下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

一、房价上涨,不变或下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

房价上涨,不变或下跌,赔偿标准如何确定?征收案件行政赔偿标准

二、政府征收房屋补偿金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

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

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

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

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

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

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

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

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三、谈补偿谈到房价上涨,仍然要按照几年前的补偿标准方案吗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

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

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

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

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

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

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

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

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四、谈补偿谈到房价上涨,补偿标准是不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区、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确定,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然而,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的影响也会对征收补偿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征收补偿标准也可能受到影响;

当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改变时,征收补偿标准也可能随之调整。

不过,无论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如何变化,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的基础,应当坚持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避免出现随意变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物权。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区、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确定,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五、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否会受到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的影响?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其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区、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确定,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然而,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的影响也会对征收补偿标准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如,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征收补偿标准也可能受到影响;

当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改变时,征收补偿标准也可能随之调整。

不过,无论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如何变化,法律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的基础,应当坚持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避免出现随意变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

1.《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物权。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征收补偿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区、建筑面积、房龄、装修等因素确定,合理反映房屋真实价值,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多少?

一、谈补偿谈了几年,房价上涨,补偿标准还是按照几年前的方案吗?

现实中,经常会有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况,由于征迁双方无法就补偿标准及补偿金额达成一致,迟迟签不了补偿协议。

几年过去了,再次征收时仍然按照之前的补偿标准执行,这样的情况,到底合理吗?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呢?下面即明拆迁律师以案释法,为大家具体分析。

看一则最高院案例:

补偿一谈就是三年,能否再提高

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最高院的一个再审案件的情况。

福建福州的居女士一家,有一栋房屋,结构为混合结构,产权面积为私有面积89.74㎡,共有面积8.30㎡。

2013年7月19日,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书》)并公告,签约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至2013年9月7日。

居女士家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围内。

因居女士等3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评估结构对居女士家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估价时点为2013年7月19日,同时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格为1244814元,单价为12697元/㎡。

因对补偿结果不满意,居女士一家拒绝签收,房屋征收部门采取了留置送达。

2015年5月26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部分技术问题,请评估机构修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第二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征拆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

2016年4月18日,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016年5月23日,区政府对居女士一家等3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日进行了送达。

居女士一家对于补偿决定不满,遂于2016年7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确定了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搬迁费、过渡费用等相关内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居女士无奈之下申请了再审。

案情过长,结合上面的话题,针对再审的判决情况,今天我们讨论几个问题。

二、一份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遇到一份评估报告用好几年的,但是实际上,评估报告同样有效期。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

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在房屋拆迁地区,房地产市场价波动幅度较大,评估报告有效期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期限,评估报告失效,如果要再对房屋价值进行认定,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同时,在房价增长幅度比较大的情况下,要考虑实际情况,缩短评估有效期的时间。

三、房屋征收的评估时间节点该怎么计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同时确定,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但是实践中,签订补偿协议的周期通常是比较长的,如果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后,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相距过远,房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仍然按照之前征收决定下发的时间作为评估时间节点,会损害公平补偿这一原则。

上诉案件中,被拆迁人13年7月收到评估报告,15年6月收到第二份修正的评估报告,而补偿决定的做出是16年4月,补偿决定中依据的评估报告是一年前的,明显超过有效期。

因此,评估时间节点要充分考虑征拆双方的的行为,长期不能做出补偿决定,是可归责于被征收人的原因,如被征收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征收补偿工作,致使征收与补偿程序延误,还是可归于征收部门的原因,如果征收部门怠于履行职责等等。

从而确认合理的评估的时间节点。

就上诉案件而言,拆迁程序拖延时间过长,被拆迁人的行为并无明显不当,不存在明显过错,因此评估时间节点不应该坚持之前的2013年的评估时间节点,基于公平合理的角度,应当按照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

四、拆迁补偿谈判时间周期被拉长,悬而未决,该如何有效解决?

如果当被征收人所提要求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法满足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书面补偿决定,固定并提存相应补偿内容,而不能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反复协商代替补偿决定,甚至以拖待变以致久拖不决,造成补偿安置纠纷经年得不到解决。

此既损害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权益,又提高相应补偿安置成本,还损害政府依法行政的形象,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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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价上涨拆迁补偿怎么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否会受到经济因素和市场行情的影响?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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