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拆迁附属物的评估主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一、评估机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意味着拆迁附属物的评估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评估方法
拆迁附属物的评估方法通常包括市场评估价、商品房交易均价和重置价等。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附属物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由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商品房交易均价则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交易平均价格,可作为参考。而重置价则是指重新建造与被拆迁附属物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评估流程
拆迁附属物的评估流程通常包括制定评估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并征求意见、对拆迁政策进行论证、作出评估评测和应急预案、以及形成专项评估报告等步骤。这一流程旨在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异议处理
如果对评估确定的拆迁附属物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若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机制为被拆迁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确保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
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房屋拆迁按照市场价值补偿的原则,这使得房地产估价在拆迁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房屋拆迁估价不仅涉及估价理论和方法等具体技术问题,最重要的,是政府政策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估价的思路和方向。
拆迁估价的市场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被拆迁房屋的公开市场价值,指的是市场未知拆迁信息状态下的公开市场价值,即拆迁估价只考虑该房屋过去的状态,而不考虑将来的用途。
房屋(土地)的用途,对估价结果具有重大影响。
同一房屋若用途不同,其价格可能要相差几倍甚至十几倍。
可见,确定房屋用途是拆迁评估的关键内容和前提条件。
有的房屋用途在权属证书上标记的很明确,如商业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居住用房、工业厂房等。
但在估价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的实际用途与产权证件记载的用途不符的情况。
许多临街或有较好出路的居住房,就存在着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现象。
拆迁评估时如果以居住性房屋进行估价,势必给被拆迁人带来一定损失。
事实上,在未知拆迁信息时,该房屋由于具有商业功能其市场价值也会超过同地段类似的居住性用房。
那么,如何确定该类房屋的用途呢?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了四种方法:
1、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2、当地政府对拆迁房屋的性质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确定;
4、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
即便如此,往往还是争议不断。
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其改变房屋用途的要求。
被拆迁人的理由是:
我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已经几年、十几年了,月月缴税,合法经营。
现在拆迁了,为何不按商业用房补偿呢?
对此,笔者认为,对于改变用途的房屋,规划、房管部门应该及时发现、处理。
确实符合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法律上许可、技术上可行能、经济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应该给予改变;
不符合条件实在不宜改变用途的,应该及时予以纠正,并下发限期改正通知书,不能等到拆迁时再去处理。
这样可以避免许多拆迁补偿时的纠纷。
对于拆迁时房屋用途和权证记载的用途不符的房屋,有的地方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
例如,在被拆迁地点从事商业经营一定时间的,可以认定商业用途,但要提供相关证明(如工商执照),并且在这段时间内规划、房管等部门没有提出纠正意见。
拆迁是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重要手段,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过程。
拆迁评估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准确定位房屋的用途,是估价机构公正合理评估的基础和前提。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3、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5、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7、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8、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9、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10、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11、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12、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
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提供材料有哪些
2、拆迁房屋评估附属物和装修有哪些
3、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提供材料是什么
4、房屋拆迁附属物赔偿明细
5、拆迁附属物赔偿表格
6、拆迁补偿附属物明细表
7、拆迁房附属物怎么算
8、房屋拆迁附属物包括哪些
9、2020年拆房附属物补偿
10、拆迁附属物清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提供材料,法律规定拆迁附属物如何评估?”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评估提供材料,拆迁房附属物怎么算
内容审核:汪文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