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县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依法拆迁护民权,违法滥用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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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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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

  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肖县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依法拆迁护民权,违法滥用须追责

一、依法拆迁护民权,违法滥用须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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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依法拆迁,构筑和谐社会!\n\n\n 临沂沂河新区白沙埠镇贾家村干部在2020年以来,未批先征、违法强拆滥用职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审批权限】;第四十七条【土地征收程序】;第四十八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七十九条;【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条文参见《土地管理法》第44、46、57;《刑法》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八十条【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法律责任】;条文参见——《刑法》第271、272、382、384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范围】,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

参见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行为人打着政府的幌子非法征用土地,实施违法强拆老百姓的房屋,严重损坏老百姓的利益,绐老百姓带来不良居住环境、无法安居乐业正常生活,带来了痛苦及生活压力!\n\n\n二、没有依法拆迁给老百姓造成严重损失,民生事实自2020年以来至今老百姓没有回迁,红白喜事无法在自己的住宅完成!至今躲迁无家可归,生活水平降低!

(1)在拆迁中,上吊自杀死1人,安置不到位躲迁失火烧死一家四口,因断电路灯不亮,出现交通事故1人,丧失6条人命,草率人命老百姓的安全无法保障!

(2)村干部非法挪用拆迁安置补偿款,付2021年3月上吊自杀1人赔偿款30万元,付2022年2月因安置补偿不到位,躲迁失火烧死一家4口35.50万元,既然赔偿就有责任!村干部为自己的利益优亲厚友,不按照临兰高铁发【2018】1号拆迁安置补偿文件标准,非法凭高铁拆迁指挥部为理由,利用【沿街、违建】非法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利用拆迁安置补偿款,公款吃喝长达2年之久。\n\n\n 三、天恒信评诂公司评诂报告不完整,不是双方约定委托的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诂价规范GBT50291一2015》规定,叙述式评诂报告应包括封面、致诂价委托人函、目录、评诂师声明评诂价假设和限制条件、诂价结果报告、诂价技术报告、和附件等内容,如果仅提诂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诂价报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诂法》

二、如何惩治违法拆迁行为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的,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拆迁过程中遇到的违法乱纪行为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

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一、遇到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处理

1、行政裁决

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行政或司法强制

(一)行政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行政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拆迁管理部门提请公安部门强制拆迁。

(二)司法强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或司法强制只能选一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或申请强制拆迁,必须非常慎重。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二、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裁决拆迁;

7、强制拆迁。

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综上所述,拆迁的赔偿应以当地政府政策为准,不同地区拆迁补偿标准不同。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怎么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

2012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

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

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经常有咨询者问:

他们拆了我的房子,我妈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我能要点精神赔偿金吗?这当然是不行的。

因为这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五、违法强拆造成被征收拆迁人人身损害的

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各地的违法拆迁和违法征地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人身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故,作为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家属(受害人已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对违法强拆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或者国家赔偿时可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法强拆造成具有人身纪念意义的物品的损害

张先生和妻子感情很好,但是妻子不幸因病离世,于是当年和妻子结婚时拍摄的录像便成了张先生最宝贵的物品,每当思念妻子时便拿出来播放。

2012年4月6日,张先生的房屋被开发商违法强拆,此录像也在这次强拆中被毁。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张先生对开发商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则可以就被毁的录像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政府机关出面强拆,则可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二、合法拆房因过失导致人身损害或人身依附性财物损害

刘先生和开发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将房屋腾空交由开发商拆除。

2011年8月4日,开发商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但由于挖掘机失控,撞塌非协议标的物的旁边刘先生另外的房屋,造成刘先生尚在屋中的母亲身亡。

此案刘先生也可以在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比如经常有咨询者问:

他们拆了我的房子,我妈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我能要点精神赔偿金吗?这当然是不行的。

因为这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附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六、违法违规强拆追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过程中出现违法乱纪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的,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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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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