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补偿的前提是什么,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什么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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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前提是什么,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什么为前提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什么为前提

法律分析:

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又称为“行政诉讼附带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请求时,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受理。因此,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在起诉期限、管辖法院、审理期限等方面与一般的行政诉讼基本相同,比如:以海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同样也是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第二款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二、行政诉讼能否要求赔偿

法律主观:

行政 赔偿请求人 的条件: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在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二)行为要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三)损害事实。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四)因果关系,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法律分析: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机关不予进行补偿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五、关于赔偿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时间,下列说法

法律分析: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机关不予进行补偿后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六、行政赔偿可以和行政诉讼一并提起吗

法律主观:

行政 赔偿请求人 的条件: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在国家机关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中,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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