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行政部门程序违法时,并不会主动提出赔偿,但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1. 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在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其中,第三条、第四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拘留、非法拘禁、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 赔偿的提出方式: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意味着,受害人需要主动向行政部门提出赔偿请求,行政部门不会主动提出赔偿。
3. 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style":""}#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被告在行政征收程序中与原告签订了行政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原告领取了补偿款,被告已经履行了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搬迁,原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搬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腾空并强制拆除,在拆除的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对相应的物品也进行清点登记,存放在居委会。
花山区政府在转移、保管商行财产过程中,负有审慎、妥善的注意义务,确保被转移财产的安全,但从现场勘验情况看,花山区政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商行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提供的清单和登记表在物品种类、数量、价格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损失清单,结合视频资料,参照原始票据、同期市场重置价格和政府指导价及物品成新,确定损失,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损失或扩大损失产生的影响来划分过错,在此基础上确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返还的及时返还,不能返还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商行领取安置补偿款后,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和通知要求履行限期交房义务,未遵守行政管理秩序,不符合诚信原则,违背了社会规范的功能导向,在收到通知后拒绝取回部分财物,自身存在过错,对自身物品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verdict_id":"541820c7a8e536c6df1decb23c191c4b172f05ce","verdict_title":"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泾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拆除原告砖厂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28.07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宁04行初16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做出赔偿决定。由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50.94万元,驳回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泾源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违法拆除原告砖厂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28.076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行政赔偿一案,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宁04行初16号判决书,确认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砖厂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做出赔偿决定。由被告泾源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赔偿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各项损失650.94万元,驳回原告泾源县鲁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委会行政赔偿赔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错误执行赔偿案件,原告刘某某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按照市场价赔偿原告被拆除的房屋588.79万元,并赔偿自2014年6月开始至今因断水断电断路给申请人造成的经营损失89.18万元,评估费30000元,合计680.93万元。正当包括原告在内的商业街的经营者刚刚取得一点收益的时候,因第二被告龙门管委会管理层变更、新的管理层出于一己私利,以景区入口改造为由,向洛阳市政府请示要求对“龙门古镇北入口及配套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征迁”,洛阳市政府于2014年6月22日,以洛某某文(2014)51号文件的形式,对第二被告的请示做出了批复。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法定时限内对原告刘某某重新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撤销洛阳市人民政府洛某某赔决字【2020】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部门程序违法 行政部门会主动提出赔偿吗,行政赔偿以确认违法为前提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能否一并提出赔偿,行政处罚程序错误有赔偿吗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