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公司可以来谈拆迁补偿吗,拆迁评估价格可以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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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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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前,从事工程类工作近10年时间,十分熟悉建设工程类合同及相关流程,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实务经验。

评估公司可以来谈拆迁补偿吗,拆迁评估价格可以谈吗

一、拆迁评估价格可以谈吗

拆迁评估价格是可以谈的。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价格是一个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补偿金额。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拆迁评估价格的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意味着拆迁评估价格并非随意确定,而是由专业机构遵循一定规则和方法来评估的。

对评估价格的异议与处理:

同样依据上述条例,如果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这是一个重要的谈判环节,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复核评估来表达自己对初步评估结果的意见和诉求。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这一步骤提供了更高层次的谈判平台,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拆迁补偿的协商与谈判: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之间的补偿协议是根据评估价格来签订的。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双方会就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进行多轮协商与谈判。这其中,拆迁评估价格自然成为谈判的焦点之一。

被征收人可以依据市场情况、房屋实际价值以及个人需求等因素,与征收部门进行有理有据的谈判,争取达成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补偿协议。

综上所述,拆迁评估价格虽然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但并非不可更改。被征收人完全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与相关部门进行谈判,以争取更为合理和满意的补偿结果。

二、拆迁评估不合理怎么办

一、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是最后的赔偿价格吗?

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道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回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价是征收答方意欲补偿的价格。

二、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政府也必然出台一系列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新的提出拆迁货币化补偿,对我国城市旧城改造推进了一大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中的一大举措。

但是,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迁估价?拆迁人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这是我们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精神以及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

例如:

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

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

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

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三、拆迁评估价是最终价吗

房屋评估后自拆迁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拆迁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实施房屋征收前一次性支付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四、房子评估后多久可以拆迁?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前在拆迁补偿中的问题,既有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价的情况。

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补偿问题。

要防止政府的单方定价,或者是被征收人的这种漫天要价,其实都是需要回归到一个市场。

因为只有真正这种市场价格,并且以公开的方式把这种价格让双方都知道,这样当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预期。

一、拆迁时由谁来评估

关于拆迁时由谁来评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

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

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

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3、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拆迁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

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以前在拆迁补偿中的问题,既有补偿不到位的情况,但是也有被征收方漫天要价的情况。

其实,最核心的问题还是补偿问题。

要防止政府的单方定价,或者是被征收人的这种漫天要价,其实都是需要回归到一个市场。

因为只有真正这种市场价格,并且以公开的方式把这种价格让双方都知道,这样当事人才能有很好的预期。

一、拆迁时由谁来评估

关于拆迁时由谁来评估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而在新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2、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

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

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

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

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3、拆迁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迁评估价格怎样的

一、房屋拆迁评估价格是最后的赔偿价格吗?

您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道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回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价是征收答方意欲补偿的价格。

二、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部分旧的城市配套设施及功能已不再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必将成为重要的课题,政府也必然出台一系列的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新的提出拆迁货币化补偿,对我国城市旧城改造推进了一大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中的一大举措。

但是,估价机构及估价人员就如何合理化做好房屋拆迁估价?拆迁人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这是我们在房屋拆迁工作中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在拆迁评估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估价方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城市房地产拆迁评估,采取基准价格结合成新、区位、临街等系数来综合确定拆迁价,该计算方法与精神以及不符合。

首先这是由于房屋的价格是由市场来确定的,不仅仅受其物理本身固有有形因数的影响,而且还受市场众多因数影响的,往往后者的影响比前者大。

例如:

房地产周边环境这一影响因素,同一房地产所处同一区位,但不代表周边环境是相同的,这是因为房地产特性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仅以基准价格来测算房地产市场价是没有说服力的。

中也找不出“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及科学性。

2、确定房屋基准价格存在的问题

房屋基准价的测算,首先是由政府来认定估价机构,后由该机构来测算,再由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来确认其测算结果,实际上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房屋基准价还不是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市场房屋价格变化,甚至还存在着政府及其部门有意压低基准价的行为。

3、房屋拆迁补偿价存在的问题

土地的补偿价没真正的体现。

有些城市现行的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是结合成新得出的房屋拆迁补偿价,其最终结果也只能最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房屋这一物理本身固有的有形状态价,而不能正确反映这一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效用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这一无形资产价,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补偿价低这一结论。

没能充分地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这一因数,而是将土地与房屋重置价合并计为基准价,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测算,其结果必然导致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其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其土地价格高这一歪理;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于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其政绩,压价、压成本、坑民、损民、与民争利有损政府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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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评估公司可以来谈拆迁补偿吗,拆迁评估价格如何确定

内容审核:郭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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