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咨询
白玲律师

白玲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 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征收拆迁群体性案件

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一、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

法律客观: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第五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五)办理入户或分户;(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二、滁州征迁计划 -征地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滁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流程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各县、市、区人大审议决定。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各县、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责任单位: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二)房屋搬迁等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

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

相关补偿标准经各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

房产部门)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三)拟定征收方案。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审议。

(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四)政府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物价、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政府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之日起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组建工作组。

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告知。

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方式,与征收工作组一道逐户上门宣传、告知。

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被征收人支持配合。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3.登记丈量。

工作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入户登记丈量。

丈量同时,工作组人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责任单位:

各工作组)

4.座谈。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要通过算账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

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工作组收集整理后,由房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

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5.调查、认证和处理。

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

(责任单位:

房产、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监察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七)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八)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后,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

涉及被征收户200户以上的,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九)征收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外,还应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十)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

(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三、安徽省滁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滁州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

1、产权交换式补偿。

2、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四、滁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五、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改革、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南谯区、琅琊区人民政府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和补偿、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公告后,市、区各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三)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

(四)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五)办理入户或分户;

(六)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八条拆迁人应当依据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图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九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和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方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国土局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拆迁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来信来访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

收到举报后,应当落实专人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章补偿安置规定

第十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房屋用途分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以外的生产性、经营性、公益性房屋。

未经县级以上规划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拆迁补偿时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第十七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按照被拆迁人合法登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或经批准的宅基地审批表、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所载明的面积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建筑;

(二)被拆迁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但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

(三)拆迁公告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

(四)拆迁公告公布后抢栽的花草、苗木、树木等;

(五)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

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其应安置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与认定:

(一)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按应安置人口的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计算其应安置面积,超出部分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按应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补足计算其安置面积;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是指本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本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中有承包地的。

(一)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计入安置人口:

1.原为当地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士官(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等;

2.一方户口在本村民小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户口在异地的(异地有宅基地或享受政府福利房政策的除外);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户,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4.因结婚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分户。

六、2021年安徽省滁州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调整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的指导意见(节选)

滁政办〔2012〕13号

为规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就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流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前期工作流程

(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每年12月份,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研究下一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计划纳入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经政府审议后,呈各县、市、区人大审议决定。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各县、市、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责任单位: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

(二)房屋搬迁等补偿标准制定与公布。

每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应当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对房屋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进行评估。

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同级物价、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相关补偿标准。

相关补偿标准经各县、市、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

房产部门)

二、征收决定阶段流程

(三)拟定征收方案。

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计划,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出安置地点建议,报各县、市、区政府审议。

(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四)政府论证、征求意见及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收到征收补偿方案后2日内,组织同级物价、建设、国土、行政执法、监察、民政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政府论证通过的方案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期满之日起2日内,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组建工作组。

由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工作组组建方案,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2.告知。

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方式,与征收工作组一道逐户上门宣传、告知。

通过告知征收方案,宣讲补偿安置依据,请被征收人支持配合。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各工作组)

3.登记丈量。

工作组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入户登记丈量。

丈量同时,工作组人员应继续向被征收人讲清征收补偿政策,征求他们对补偿安置的意愿,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

(责任单位:

各工作组)

4.座谈。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各安置点安置房效果图,召集被征收人代表分组座谈讨论,要通过算账方式,让每家每户明确征收补偿细账。

对座谈中被征收人提出的问题,工作组收集整理后,由房产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统一答复。

在此基础上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意见。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房产部门)

5.调查、认证和处理。

各县、市、区房产部门会同同级国土、监察、规划、城管执法部门完成征收范围内没有权属证明的建筑物调查、认定和处理。

(责任单位:

房产、国土、规划、城管执法、监察部门)

(五)听证。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持不同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建设部有关听证规定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七)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八)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确需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后,各县、市、区政府作出是否征收决定。

涉及被征收户200户以上的,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九)征收公告。

各县、市、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公告除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外,还应在政府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责任单位:

县、市、区政府)

(十)通知。

征收决定作出后,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用途等行为,并明确暂停期限。

(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3、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4、滁州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方案

5、滁州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6、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7、滁州集体土地安置标准

8、滁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9、滁州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10、滁州市内农村集体土地发包公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内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滁州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滁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滁州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滁州拆迁新规划最新公示,2021年滁州市拆迁规划

25年09月05日
拆迁补偿标准2020安徽滁州,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020

25年09月05日
滁州市夫妻离婚后房屋拆迁款如何分配,滁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滁州2022拆迁补偿,滁州市五年内拆迁规划

25年09月05日
滁定路拆迁方案,滁州市市政府网站

25年09月05日
滁州市征收补偿,滁州市市政府网站

25年09月05日
琅琊拆迁补偿,滁州市南谯区政府

25年09月05日
滁州各县拆迁村名单公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八里村什么时候拆迁

25年09月05日
滁州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25年09月05日
滁州市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滁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25年09月05日
滁州南谯区拆迁标准2026,苏滁姑塘村拆迁安置方案,滁州2021年拆迁范围

25年09月05日
合肥市小产权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安徽滁州拆迁案引争议:北京农权律所遭疑“两头吃”不办事

25年09月05日
滁州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购房标准,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双方达成合意

25年09月05日
徐会元律师:滁州范庄拆迁户,崮山范庄管郎征地补偿标准2023最新版

25年09月05日
滁州开发区大桥拆迁补偿,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滁州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政策,安徽滁州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滁州农村拆迁补偿最新标准,滁州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滁州城郊拆迁,滁州市五年内拆迁规划

25年09月05日
滁州楼房拆迁装修补偿,滁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5日
龙蟠拆迁规划,滁州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25年09月05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05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05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05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05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05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05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0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