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咨询
刘牧童律师

刘牧童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一、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在关于房屋征收相关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是否属于“共同居住人”往往是案件的焦点所在,怎么认定同住人便成为是否获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关键。知青、支内及其子女是我国社会变迁的特殊产物,那么这类群体返沪后面临房屋征收纠纷时应当如何分配征收补偿款?

政策背景“知青”专指曾在学校受过教育, 然后在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末的“上山下乡”这个特殊政策之下, 由政府所组织的到农村或连续从事农业生产的那批青年人。知青回城后要解决住房困难只有在原有房屋上翻建或搭建阁楼。后来房屋旧改征收,如果按照一般标准认定能获得征收利益的同住人,许多知青就会因为房屋居住困难或家庭矛盾未实际居住而排除在能够取得征收补偿款的群体之外。知青回沪成为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有关知青权益保障的政策也就陆续出台了。

律师观点因房屋征收所引起的纠纷中,有许多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后面临房屋动迁的案例。关于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载明,“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于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由此可知,根据知青回沪政策等回沪的,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放弃居住权或曾享受过福利性房屋的情况下宜认定为同住人,享有公房动迁利益。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还需要考量迁入户口的性质、房屋来源等具体情况来判断知青子女或支内子女的同住人身份。通过检索案例,我们根据法院的判决结果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一)若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没有实际居住或没有实际居住满一年,也是同住人

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可见,居住满一年以上是判定同住人的条件之一,当然也是判定知青、支内职工及子女是同住人的被需具备条件之一。

但是如果涉案房屋面积小、居住条件有限,知青及其子女按政策落户,即使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因素未实际居住,法官也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认定支内、知青或其子女为房屋同住人。

(二)他处购置商品房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

“无其他住房”中的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而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同时还需要注意区别借房和购买商品房,知青、支持内职工及子女借房或购买商品房都不排除当事人的同住人资格,但是购买商品房后法院可能会认为其居住需求小于借房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可能在动迁补偿款分配上稍少于借房居住的家庭成员。

(三)户口迁入时出具承诺书,是否影响同住人身份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家庭成员在征收之前就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以家庭内部协议的方式预先作出约定,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如果该协议的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双方应按承诺履行义务,当事人可能因协议而无法认定同住人身份。

在特殊情况下落户的是未成年人,通常由其父母为其代签。若父母做出的承诺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子女成年后可以主张协议无效,以保障自己应得的征收利益。遇到此类情况,法院会结合现实,考虑协议的签署是否存在胁迫等行为,对协议本身有无重大误解,是否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最终判断能否将该知青子女认定为同住人。

(四)知青子女基于帮助性质迁入户口,不是同住人

判断知青子女按照政策落户是否属于同住人,判断其户口迁入是基于帮助性质还是其父亲原来的户口迁出地。判断该房屋的来源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系。比如,该知青子女直接将户口迁回其父母迁出户籍的房屋,其父母和该房屋来源有关,则可以认定为同住人。若回沪知青子女与房屋来源无关,户籍又落在亲戚处,而不是直接落在父母处,则这个落户行为一般认为是有血缘关系之人的帮助行为,不能代表居住权的让渡,知青子女就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

(五)知青的子女并非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司法实践中,根据知青子女返沪政策户口迁回的当事人,由于其父母作为知青已经享有了征收补偿利益,子女的居住及安置问题应由其父母决定。因此,针对知青子女是否可以获得安置补偿利益须严格按照同住人或安置人员来认定,即便是知青子女也不一定享有征收份额。

二、原上海被拆迁房屋同住人如何认定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三、知青子女回沪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关联房屋,不再享受知青特权

法律分析:

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四、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五、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法律分析: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回沪知青及其子女的情况即符合该条件,属同住人的一种特殊情况,有权分得房屋安置补偿款。

但如果回沪知青及其子女在户籍迁入被拆迁房屋处时曾作出承诺,可以按承诺办理。

回沪知青曾经为家庭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吃苦受累,国家依法保障其权益,享有动迁安置利益。

法律依据: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

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六、知青回沪动迁算同住人

前面几期文章分享中,我们讨论了知青(子女)回沪后不能分得动迁利益的情形,今天我们以实际案例再来讨论一种特殊的情形,即知青(子女)回沪时迁入他处房屋后,再迁入原始关联房屋,是否还享有知青特权,是否仍然可以认定为同住人,分得动迁利益?

案件详情:

陈某4、陈某2、陈某1与案外人陈某某等系兄弟姐妹,忻某某(2007年5月过世)系其母。

陈某4与严某某系夫妻,陈5系其子,陈某6系陈5之子。

曹某某系陈某2之子。

陈3系陈某某之女,吴某某系陈3之女。

系争房屋系公有房屋,承租人为陈某1。

2020年9月,该房被列入征收范围。

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为:

陈某1(户主),男,于1978年自江西省九江港公社迁入;

陈某4(知青),男,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严某某(知青),女,于1998年(离退休)自江西省XX公司迁入;

陈3,女,于1982年自上海市新昌路房屋迁入;

陈5(知青子女回城落户上海市殷行路房屋),男,于1996年自上海市殷行路房屋迁入;

曹某某,男,于1999年(退伍)自福州市部队迁入;

陈某6,男,于2011年报出生;

吴某某,女,于2007年报出生;

陈某2(知青),女,于2009年(离退休)自江西省九江市迁入。

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为证明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提供陈某1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交承租户名的变更申请书,记载:

“新昌路XXX弄XXX号二楼后楼7.5㎡、二层中厢阁10.8㎡。

原租赁户名忻某某在2007年5月19日死亡,现过户户名陈某1,保证按政策可以回沪亲属的居住使用权…;

同住人:

陈某4、严某某、陈5、陈3、曹某某”。

陈某1方对此表明其中陈某1、曹某某均非本人签名。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承租人为陈某1,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陈某1、陈某2、曹某某、陈3、吴某某户籍均在内,且在内征收人员不符合居住困难户。

陈某4、严某某、陈某2为知青,根据国家政策户籍迁回系争房屋,本市他处未享受福利分房,应保障其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故可以认定为共同居住人。

陈5为知青子女,但其依据知青子女回城政策迁入本市他处地址,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时已不符合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条件,且在此未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故不符合认定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

吴某某、陈某6系未成年人,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其居住利益由监护人予以保障,吴某某、陈某6均不予认定为同住人。

对于曹某某,其在系争房屋居住满一年以上,在系争房屋处入伍参军,在外未享受福利性房屋,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征收利益分割条件。

关于陈3,除陈5对其同住人身份有异议外,其余当事人均予认可,陈某4、严某某、陈5、陈某6的诉讼请求亦按照承租人与同住人共计9人份额予以计算,视作对陈3同住人的确认。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知青具有特殊的时代特性,所以在公房动迁中享有“特权”。

一般在知青(子女)未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利的情况下,即使未实际居住,仍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虽然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迁入上海市房屋,但因该房屋与当初迁出的房屋没有关联,视为对其迁出房屋居住权利的放弃,知青(子女)回沪的行为只能定性为“帮助性质”。

而当其户籍再重新转入与之迁出有关联的房屋,则不再享受知青特权,而应当严格按照同住人的要求进行审查。

总而言之,当涉及知青(子女)回沪时,应当对于当事人的情形进行综合考虑判断,多方收集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认定同住人,影响后续公房动迁利益的分割。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一样吗

2、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3、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文件

4、上海市公房拆迁补偿

5、上海 公房拆迁

6、上海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如何分配

7、2020年上海公房动迁分割

8、上海公房拆迁面积怎么算

9、上海公房动迁款归谁

10、上海公房动迁款同住人分割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海对知青回沪动迁安置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上海公房拆迁同住人的认定标准,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办公房拆迁怎么赔偿,公房拆迁应该怎么赔偿

25年09月05日
丰台区拆迁补偿最新规定,丰台区五里店公房拆迁政策

25年09月05日
公房拆迁赔偿安置房,拆迁公房要先房改后拆迁吗

25年09月05日
公房拆迁没产权怎么赔偿,居住几十年的公房没产权证拆迁如何处理

25年09月05日
银川拆迁补偿办法,直管公房房改售房管理办法规定

25年09月05日
拆迁腾退新承租人,公房腾退只补偿承租人

25年09月05日
个人拆迁总结农村,上海房产征收律师||上海公房动迁中知青及支内子女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总结

25年09月05日
公房拆迁不能货币补偿吗,公房拆迁应该怎么赔偿

25年09月05日
公房腾退选择走还是不走,自管公房遇到腾退法院受理吗

25年09月05日
公房腾退申请,自管公房腾退最新规定

25年09月05日
上海最高拆迁补偿标准,川沙和平村2025拆迁政策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赔偿标准一览表,上海拆迁赔偿标准一览表

25年09月05日
浦东拆迁最高赔偿金额,浦东九几年拆迁撤村补偿多少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房都在哪个区,漕泾镇的四十年的老房子什么时候拆迁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新政农村,农村宅基地拆迁2025年新政策怎么补偿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和上楼的区别,上海农村上楼安置政策

25年09月05日
上海解放新村拆迁,解放新村2026拆迁政策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签约期限详解,法定规则与实务建议,上海拆迁程序

25年09月05日
上海商铺拆迁补偿是3倍,商铺拆一赔三是赔商铺3倍吗

25年09月05日
上海拆迁房需要缴税吗,单位房屋被拆迁收到的拆迁补偿款要缴税吗需要缴纳那些税比例是多少

25年09月05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05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05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05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05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05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05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0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