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39号令拆迁文件公告,马鞍山48号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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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39号令拆迁文件公告,马鞍山48号令实施细则

一、马鞍山48号令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加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和市政府修订的《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相关规定,我局草拟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现行的《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马政〔2005〕14号),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推进土地征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被征地农民参保8.89万人,其中发放待遇2.65万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上位法变更、保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变化等问题,应予以重新制定。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方面:

(一)即将出台的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省里将要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我市的政策需要通过修订保持与其规定一致。

(二)市政府48号令第十五条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主要包括保障范围、基金筹集、账户设置、参保流程、保障方式和保障权益等。

(一)保障范围。凡本市市辖区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令第48号实施前征地的,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市政府令48号征地的(不含以前部分土地被征用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给予缴费补贴,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统筹基金,按照被征土地面积收取每亩5万元,由土地征收主体单位缴纳。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及其利息组成。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6000元、9000元其中一个标准缴费。对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缴费金额由本人确定。个人缴费需一次性缴纳。

(三)补贴账户设置。市政府令48号实施后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征地时参加养老保障人员的年龄、补贴标准,为其配置缴费补贴账户。具体标准:16周岁至女34男39周岁的补贴2万元;女35男40周岁至女39男44周岁的补贴2.5万元;女40男45周岁至女44男49周岁的补贴3万元;女45男50周岁至女49男54周岁的补贴3.5万元;女满50男满55周岁及以上的补贴4万元。

(四)参保流程。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统一收集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备案的《农业人员货币化安置表》和被征地农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填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登记表》,经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办理参加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五)保障方式。《暂行办法》将我市马政〔2005〕14号文单一的保障方式,改为两种保障方式,实现逐步过渡,即:对市政府48号令以前征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马政〔2005〕14号文;对按照市政府48号令征地新增的被征地农民,通过给予缴费补贴的方式纳入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即:市政府令48号实施前征地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保障金;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未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的,养老保障金从参加养老保障登记的次月起发给。

按照市政府令48号实施征地的被征地农民,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时,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账户养老金;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补贴账户和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六)保障权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保障金和缴费补贴资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账户保障金从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和缴费补贴账户中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领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不发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丧葬费标准为每人2000元;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死亡人员八个月本人生前月养老保障金。

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人员,按死亡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中高的标准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三、贯彻落实

今年是暂行办法施行的第一年,暂行办法内容新,政策变化大。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平稳进行。

一是在市区范围尽快印发暂行办法,明确各级承担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宣传和培训,使所有经办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了解暂行办法具体内容和操作规范,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为办法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三是指导含山县、和县、当涂县、郑蒲港新区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办法。

二、马鞍山市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我国各省市,包括马鞍山市。

该市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可登陆其网站查阅http:

//zwgk.mas.gov.cn/。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分析:

征地依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48号令)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马鞍山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马鞍山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马鞍山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马鞍山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马鞍山人才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我国各省市,包括马鞍山市。

该市信息公开相关内容可登陆其网站查阅http:

//zwgk.mas.gov.cn/。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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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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