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营改增后拆迁补偿款不需要交税。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款项,房屋拆迁过程中未产生增值额,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的免征范围。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于免交增值税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拆迁补偿款属于免缴范围,不需要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法律分析:
需要交税。
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
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
例如: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该如何理解,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在营改增之后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营改增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最早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之后,国税函〔2009〕520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综合上述营改增前后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屋买卖有何影响
1、“营改增”房地产有何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相应企业利润率会因此提升,对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有着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率,同时为正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缓冲期”;
营改增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置办公楼成本降低,从而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这样可以有效去库存;
再次,企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会降低,促进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的进一步整合;
企业建房成本降低,使得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但其他城市则会依然有去库存压力。
2、“营改增”对购房者、企业分别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确实会有助推作用,投资者(企业或企业主)将会因此而获益。
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影响,营改增后续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对于购房者或投资客持有环节的税费征收,降低市场投机化,从而让投资客的投资回报收益回归到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也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实际上是降税。
楼*伟表示,拟准备的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并不提高,但是由于所有的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道路两边的交通工程、厂房都是不动产,这些可以抵扣,实际税基就缩小了,就造成了减收。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该如何理解,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在营改增之后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营改增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最早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之后,国税函〔2009〕520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综合上述营改增前后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屋买卖有何影响
1、“营改增”房地产有何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相应企业利润率会因此提升,对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有着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率,同时为正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缓冲期”;
营改增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置办公楼成本降低,从而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这样可以有效去库存;
再次,企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会降低,促进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的进一步整合;
企业建房成本降低,使得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但其他城市则会依然有去库存压力。
2、“营改增”对购房者、企业分别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确实会有助推作用,投资者(企业或企业主)将会因此而获益。
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影响,营改增后续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对于购房者或投资客持有环节的税费征收,降低市场投机化,从而让投资客的投资回报收益回归到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也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实际上是降税。
楼*伟表示,拟准备的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并不提高,但是由于所有的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道路两边的交通工程、厂房都是不动产,这些可以抵扣,实际税基就缩小了,就造成了减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于免交增值税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拆迁补偿款属于免缴范围,不需要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拆迁补偿费抵扣增值税
2、拆迁补偿收入 增值税
3、拆迁补偿费土地增值税扣除
4、拆迁补偿 营改增
5、拆迁补偿款抵税
6、拆迁补偿款增值税税率
7、拆迁补偿款可以抵扣进项吗
8、拆迁补偿费在土地增值税里面算哪一块的费用
9、拆迁补偿费交不交增值税
10、拆迁补偿费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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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费用抵扣营改增,营改增后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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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