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改房剩余附属土地能否补偿,关于房改房的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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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征收 房屋违建认定与危房认定案件 国有及集体土地群体性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拆迁房改房剩余附属土地能否补偿,关于房改房的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一、关于房改房的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所以房改房也属于个人产权。而且完全可以交易,跟商品房个人产权是一个性质。1、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房改房其实大多数都是由单位和职工共同出资修建的,而此时根据情况的不同,房改房的产权归属其实也是不太一样的。有些时候是归职工个人,而有些时候则是单位和职工共同享有。那究竟房改房产权归属该如何确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房改房产权归属该如何确定

房改房最开始是属于单位产权,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房票子。后来参加房改个人出钱购买产权发给产权证,所以房改房也属于个人产权。而且完全可以交易,跟商品房个人产权是一个性质。

1、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2、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4、一般来说,职工个人取得房改房产权时支付的价款都不是房屋的市场价,而是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职工以标准价取得的产权只有部分产权,与出售单位构成共有关系,以成本价取得的产权是完全产权,房屋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在两种产权类型下,房屋所占土地一般还都是划拨土地,即实际上职工个人在从单位购房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房改房类别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三、房改房购买条件

要经市房改办批准房改或经售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房改并报市房改办备案;且已签订房改合同并按房改政策规定缴清购房款的。其原产权单位是单位或房管局,出售给个人所有。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应该清楚房改房产权归属是怎样的吧。这要区分一下时间问题,如果是在1995年之前购买的话,则此时房产的80%是归职工个人的,剩余的20%则是归单位。但如果是在1995年之后的房改房,则一般都是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房改房的产权归属

法律分析:

有的房改房是没有土地证的,属于划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三、关于房改房的土地归属权的问题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房改房的土地使用权类型都是划拨,而且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的在出售给另一个人时,在办理另一个人新土地证时都必须补交此房的土地出让金补交后土地的使用权类型自然就变为了出让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房改房土地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

律师分析:

土地使用权证房改房的办理是由房改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填写申请表格,报国土部门审核,待批准后即可领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五、土地使用权证房改房应该有什么办法理

律师分析:

土地使用权证房改房的办理是由房改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原土地权属等证明材料;

填写申请表格,报国土部门审核,待批准后即可领取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六、房改房的产权归属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有的房改房是没有土地证的,属于划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房改房剩余附属土地能否补偿

2、拆迁附属房的认定

3、拆迁附属用房面积怎么算

4、拆迁附属房是怎么算补偿的

5、拆迁附属房是什么意思

6、拆迁附房算面积吗

7、拆迁中附房界定标准

8、拆迁房附属物怎么算

9、拆迁主房和附属房的区别

10、房屋拆迁附属物赔偿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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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房改房剩余附属土地能否补偿,土地使用权证房改房应该有什么办法理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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