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涉税,拆迁补偿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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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涉税,拆迁补偿涉税问题

一、拆迁补偿涉税问题

拆迁补偿款涉税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营业税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款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如果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者是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这些情况下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征税的关键在于拆迁项目是否为政府行为以及是否有政府批文。如果是政府收回的土地(给予的补偿除外),则可能需要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内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规定。被拆迁单位应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因政府城市规划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而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则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不超过搬迁收入的范围内,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这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或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被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除上述免征情况外,其他拆迁补偿可能需要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因拆迁而获得的补偿款,在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拆迁补偿款的涉税问题涉及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具体是否需要缴税以及缴税的金额和方式,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情况、补偿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以确保合规性。

二、动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能是个人。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上文件可见:

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会有政府的相关文件。

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

只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

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交纳各税。

一、政府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过后,实施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三、拆迁补偿中的涉税问题

法律分析:

需要交税。

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

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

例如: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四、企业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政策,对内资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

被拆迁单位应按照财企文件的规定,房屋、设备的拆迁、拆卸、运输、清理等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完毕冲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资本公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按照规定,经过确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但对于机器设备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的规定,同税法的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按照规定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资本化,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不同与个人,每一笔资金往来都要入账,进行会计科目核算。

征地拆迁财务处理比较复杂,通常是将拆迁款当做“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

因为企业多了一笔进项,还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处理起来比较费精力。

五、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可以得到政府拆迁补偿款的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1、营业税对于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

2、企业所得税根据目前的政策,对内资企业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在所得税方面没有特别的规定。

被拆迁单位应按照财企文件的规定,房屋、设备的拆迁、拆卸、运输、清理等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迁完毕冲销“专项应付款”,“专项应付款”余额转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支出”。

“资本公积”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入“营业外支出”的损失按照规定,经过确定城市改造的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但对于机器设备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的规定,同税法的规定存在时间性差异。

按照规定机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应予资本化,通过计提折旧的形式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被拆迁人是个人的取得拆迁补偿款个人所得税处理,,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不管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只要是发生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行为就要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不同与个人,每一笔资金往来都要入账,进行会计科目核算。

征地拆迁财务处理比较复杂,通常是将拆迁款当做“专项应付款”进行核算。

因为企业多了一笔进项,还涉及到税务方面的问题,所以处理起来比较费精力。

六、拆迁补偿涉税是怎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能是个人。

被拆迁人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涉税问题

1、营业税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277号)

除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收到的是现金补偿还是实物(房屋)补偿,都应视同土地及附属物转让款,交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拆迁补偿除属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外,取得的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补偿,都应在取得的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上地增值税。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收到的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还是实物,均应视同转让土地及附属物交纳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拆迁补偿涉及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拆迁补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税。

被拆迁人是个人的涉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补偿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428号)指出,按照城市发展规划,在旧城改造过程中,个人因住房被征用而取得赔偿费,属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有以上文件可见:

按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实物补偿(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主要是对个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不是销售行为,是政府主导的行为,会有政府的相关文件。

上述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免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个人收取的拆迁补偿不用交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通过以上分析:

只要是由政府主导的、因公共事业需要而拆迁补偿,无论是货币或是实物,都免征各税(除印花税而外)。

除此之外的拆迁补偿要交纳各税。

一、政府拆迁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政府征收拆迁房屋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过后,实施房屋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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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涉税,迁补偿款的涉税处理

内容审核:司秉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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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09月05日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 征迁程序维权要点

被拆房屋按3700元/平计算价值兑换安置房,不少被拆迁人对该补偿标准不满意却不知如何维权。本文梳理预公告、现状调查、方案公告、听证到补偿决定全流程节点的维权动作,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操方法,帮被征收人在征迁各阶段守住合法补偿权益。

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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