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至今,对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处理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在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自参加工作以来,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底线意识,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始终坚持事实与理论相结合,灵活处理案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追求,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以良好的实务技能,严谨的工作风格,获得了诸多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
据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统计,今年4月至8月,因拆迁安置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达40多起,占受理各类民事案件总数的10%。
针对城市化过程中因征地、拆迁失去住房的农民,苏州工业园区在异地建造大量拆迁安置房,并按照每户每人补偿一定面积,以低廉的价格卖给他们。一些拆迁户往往会被安置两至三套房屋,由于园区二手房市场火热,他们便把多余的房子进行出售。出于种种原因,这类房源却成为纠纷的导火线。
法院工作人员从大量买卖纠纷案件中发现,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交付房屋,中间间隔时间长、市场变化大,产生的许多不确定因素导致原先的合同无法履行,引出纠纷。
据介绍,有的拆迁安置房在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办理的情况下就进入二手房市场,一些黑中介为了利益,不按正常房屋买卖程序,向购房者销售此类房源。再者,有拆迁户通过网络以个人名义售房。由于信用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纠纷的发生。
还有,随着园区房价的节节上涨,拆迁安置房的价格也日新月异。房屋买卖过程需要一定时间,而这段时间房价也发生了巨变。卖房者在利益驱使下,不讲诚信,任意毁约。谁出价高就卖给谁,甚至一房多卖,而且同时收受几人的房款不退。最后因违约闹到法院。
在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会采用种种理由毁约,如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由于拆迁安置房大部分是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是以家庭中一员为代表与买方订立合同,卖方往往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为由毁约。有的卖房人在无法找到毁约理由时,直接以房价上涨为借口要求加价,否则不履行合同。
为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有关人士建议,要规范拆迁安置协议,安置房在产权登记时应将共有人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以明确房屋所有人,并要求一起签订买卖合同。最关键的是,买卖双方要坚守诚信,履行合同,避免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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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房屋买卖,拆迁安置房 买卖内容审核:李若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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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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