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近两年,房地产交易如火如荼。地方政府从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动迁居民切身利益出发,也提出以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建设为抓手,推进中低价商品住房的建设。2003年竣工了101.9万平方米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约1.3万余套房源定向供应给轨道交通、城市绿地、中环线等重大工程动迁居民购买。2004年,市政府又启动了连续3年、每年建设300万平方米中低价商品住房的“三年建设计划”。有拆迁必有安置,由动拆迁房与普通商品房交易引发的矛盾也随之产生,以下上海中原法律及交易按揭部的同事将通过具体案例来作详细的点评:
案例:
2004年4月,何先生向某房产商购买了位于本市宝山区的一套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并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不料,发生在两周前的一件事,却让何先生惊出一身冷汗。原来,当何先生携妻儿去看这套未来的新家,准备商讨如何装修时,却意外邂逅了张先生一家。经了解,张先生是本市某正在拆迁、改造的旧区的居民,房产商取得了该旧区地块的使用权,并准备建造新的商品房,为安置被拆迁的张先生一家,于2004年3月中旬同张先生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约定的正是以何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作为拆迁安置房,作为对张先生一家的补偿。至此,同一套房屋却出现了两个权利人,“一屋二主,如何是好?”。次日,何先生与张先生一起前往房产商处质询此事,房产商的工作人员却闪烁其辞,无法给出明确的说法。何、张二人与房产商发生了激烈的口角,纷纷表示要状告房产商,请求法院确认权利,并追索赔偿。
点评:
《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究竟孰高孰低?这套房屋的产权究竟属于谁?何、张二人可否向房产商索赔?是本案引发出的需要研讨的几个重要问题。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预售合同》的预购人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就同一套房屋的权利发生冲突时,谁具有优先权?对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拆迁人(本案中为房产商)与被拆迁人(本案中为张先生)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本案中为何先生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本案中为何先生),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因此,本案中的被拆迁人张先生对该套房屋享有优先权,只要张先生坚持要求取得该房屋,就可以否定预购人何先生对该套房屋的期权;只有在张先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权的条件下,何先生才能够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取得房屋期权。
经过以上分析,明确了《预售合同》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高低、确认了房屋产权的归属(属于被拆迁人张先生),那么,何先生作为预购人是否有权凭《预售合同》向发展商索赔呢?房产商将同一套房屋分别以“拆迁安置”和“预售”的形式转让给两个下家,构成房产商“一屋两卖”,这种“一女二嫁”的做法是房地产领域典型的违法行为,房产商必须对其中一个没有优先权的下家(本案中为何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实际上已不可能将该房屋同时又转让给何先生,构成履约不能),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房产商隐瞒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导致预售合同无效、被撤消或被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主张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赔偿。因此,何先生可以拿回已付的全部房款及利息,并主张房产商“退一赔一”,至于最终能够拿到多少房款以外的惩罚性赔偿,这取决于法院综合该案的具体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最终的判决。
专家建议:
本案所反映出的纠纷具有相当的典型性,特别是目前本市旧区改造力度很大,将产生众多的拆迁安置户,此类纠纷发生的概率将大大提高。房产商对于拆迁安置户(被拆迁人)的补偿通常有货币补偿和实物(房屋)调换补偿两种,本案中对于张先生一家的补偿即属于实物(房屋)调换补偿。由于被拆迁人需要安置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相对于一般购房人而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因此给予特别保护,赋予其对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权。
如本案中的何先生,虽然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房产商的方法来维护自身权利,但这毕竟属于亡羊补牢的事后救济行为。那么,对于一般购房者,如何有效地规避购买商品房、却遇到拆迁安置房而产生的风险呢?
对于一般的房屋权利状况,比如产权人是谁,房屋是否设定有抵押登记或其他司法限制,都可以通过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来了解,以规避产权瑕疵所导致的交易风险。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任何政府部门进行登记,因此,公众无从查询,由于缺乏公示性,一般购房人更应通过其他渠道来侧面了解所购房屋是否属于拆迁安置房,如现场实地考察、向房屋所在地的拆迁安置机构(拆迁办)、居民、商家和派出所等询问,要求房产商在《预售合同》中做相应承诺等,尽量降低风险。我们呼吁,相关立法机关是否可以考虑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预售合同》一样进行强制登记,从更大程度上保护善意第三人(一般购房者)的知情权。而房产商也应诚信经营,不要因利益驱动而作出“一屋两卖”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类似于本案的纠纷再次发生,否则,房产商最终也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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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房算名下房产吗,拆迁安置优先权最新法律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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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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