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问题,经手案件的补偿金额均有明显提升。法律知识扎实,办案经验丰富。
农村养殖场拆迁的处理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和拆迁执行两个方面。
一、拆迁补偿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补偿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养殖场的建筑物和设施补偿:包括养殖场的房屋、圈舍、设备、水井等固定资产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于拆迁导致养殖场无法继续经营,政府应给予一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迁费用补偿:政府应给予养殖场合理的搬迁费用,以弥补其因搬迁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拆迁执行
在拆迁执行过程中,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体包括:
拆迁决定应依法作出,并公告拆迁范围和补偿标准。
拆迁部门应与养殖场主进行协商,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在拆迁过程中,应保障养殖场主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强制拆迁等违法行为。
总之,农村养殖场拆迁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养殖场主的合法权益。政府应给予合理的补偿,以弥补养殖场主因拆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
1. 若养殖场系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而需要被拆除,则其所有权人有权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即当地地方性规定,以及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若涉案项目系以腾退、整村改造等名义实施的拆迁,则养殖场同样应当获取补偿,不能“只拆不补”,更不能在非政府主导的项目上随意实施强拆;
3. 若养殖场因无证、未经审批而面临违建查处,则需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违法性质,区分程度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并补办证件、限期拆除等处置措施,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程序实施拆除。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基本农田养殖场强拆可以索要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也是可以要赔偿的。
只要是物,就存在所有权,即使是违章建筑,也不能否定违章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行为的违法性不等于财产的非法性。
强行拆除违章建筑也是执法部门的职责,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擅自拆除,因此应予以赔偿。
养殖场拆迁补偿有:
1、土地的补偿,土地是自己的承包地,土地确权明确,土地可以获得补偿,如果是租用的土地,土地补偿归实际承包权人所有;
2、养殖场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根据养殖场实际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以及附属设施综合评估计算补偿金额;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有合法的养殖手续和营业执照,根据实际产值情况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设备折旧及搬迁的补偿,养殖场内的设施设备评估后折旧的补偿,养殖场剩余物料搬迁时产生的搬迁费等都可以获得补偿;
5、禽畜出清补偿,这一项补偿一般是按照存栏禽畜的大小和种类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
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养殖场拆迁建筑应当对养殖厂房的价值进行补偿、对养殖人员与养殖动物的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停产停业进行补偿以及对各类牲畜、设备的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养殖场拆迁建筑应当对养殖厂房的价值进行补偿、对养殖人员与养殖动物的临时安置进行补偿、对造成的停产停业进行补偿以及对各类牲畜、设备的搬迁费用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1. 若养殖场系因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而需要被拆除,则其所有权人有权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补偿标准需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即当地地方性规定,以及涉案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若涉案项目系以腾退、整村改造等名义实施的拆迁,则养殖场同样应当获取补偿,不能“只拆不补”,更不能在非政府主导的项目上随意实施强拆;
3. 若养殖场因无证、未经审批而面临违建查处,则需严格依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明确违法性质,区分程度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并补办证件、限期拆除等处置措施,并依据《行政强制法》所确立的程序实施拆除。
法律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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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田养殖场拆迁补偿企业厂房拆迁,农村养殖场拆迁如何补偿?
内容审核:许玉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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