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征收方对不签约的被拆迁人使用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被拆迁人在收到这个文件后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
1、在60天内复议,或者6个月内起诉撤销该决定书,不然就生效了;
2、如果耽误上述期限,征收方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时候就被动了;
3、仔细阅读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从而为撤销给协议努力。
附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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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洁律师——注意,拆迁协议要有明确的拆迁补偿方式!
基本案情:
甲原有家庭承包责任地6亩,承包期限30年,由于其外出打工,把该5亩地转包给本村村民乙,每亩每年交甲350元。
现在该土地被征收,每亩补偿款10万元,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款归属发生纠纷。
案件分析:
农村土地征收后,应对土地所有人及用益物权人(即承包人)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以下三部分即: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从直接的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第16条之规定,“承包人享有下列权利: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43条之规定,“承包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2条之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132条之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承包合同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承包人应当获得征地补偿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地上的农作物因为是现有耕种人村民乙的劳动成果,因此青苗补偿费应归村民乙所有。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第22条第2款规定: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从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地上附著物的补偿归属,应取决于该附着物的权属状态,只有所有人才能享有。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G先生的房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号,2018年5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政征[2018]X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G先生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12月14日,武汉区硚口区政府针对G先生房屋作出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无法维持G先生一家的原有生活水平,2021年5月,G先生决定委托黄艳律师团队代为处理该征收案件。
黄艳律师团队接手后,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并找出案涉征补决定的多处违法点,而后及时在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1年10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黄艳律师团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应当撤销案涉征补决定:
其一,在补偿范围方面,存在补偿不全面、认定面积错误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认定错误等问题;
其二,补偿安置方案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补偿安置方案选择权,且房屋补偿单价远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均价;
其三,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的选定亦违法;
其四,在程序方面,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共计6个月期限内向当事人完整送达评估报告、未与原告协商,且延迟近一年半的时间在对评估总价没有任何调整的情况下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上述情况明显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答辩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项目的评估机构系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问题,测绘部门已进行勘测,答辩人依据勘测结果对其予以补偿,并无不当,而就无烟灶台,在前期调查表中并无该项记载,且在被诉补偿决定中,已设定了被答辩人对补偿相关项目提起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而因被诉补偿决定并非行政处罚,依法无须在作出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公告,而迟至2020年12月才做出案涉征补决定,明显存在作出补偿决定过分迟延的问题,且评估报告最后一份迟至2020年8月才向当事人送达。
在征收决定作出两年多之后,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并没有调查在此期间涉案房屋是否有较大幅度上涨,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计算涉案房屋价值,明显有损原告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涉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的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该胜诉的一审判决后,黄艳律师团队进一步考虑到,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案件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通常为6个月-1年,目的在于保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积极协商、合法评估流程。
本案中,在涉诉的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部门存在未充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合法、迟延送达评估报告、错误认定补偿时点、补偿单价等问题;
若要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征收部门充分履行协商的职责,选定合法的评估机构、合法进行评估;
同时,也需要调查作出补偿决定时较征收决定作出时房价的上涨情况,工作内容繁杂,所需时间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而不应在短短两个月之内重新做出,否则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将难以保障等,故提起上诉,为双方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多争取时间。
同时,硚口区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22年4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据本案事实认定硚口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事实依据充分,硚口区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G先生的上诉请求应当在硚口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一并予以处理,故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当事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文/刁欣宇、黄艳
【案件回放】
G先生的房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号,2018年5月10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硚政征[2018]X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G先生前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0年12月14日,武汉区硚口区政府针对G先生房屋作出了《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因该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无法维持G先生一家的原有生活水平,2021年5月,G先生决定委托黄艳律师团队代为处理该征收案件。
黄艳律师团队接手后,详细询问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并找出案涉征补决定的多处违法点,而后及时在案涉征收补偿决定的起诉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021年10月21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黄艳律师团队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应当撤销案涉征补决定:
其一,在补偿范围方面,存在补偿不全面、认定面积错误以及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认定错误等问题;
其二,补偿安置方案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补偿安置方案选择权,且房屋补偿单价远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交易均价;
其三,案涉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存在多处违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的选定亦违法;
其四,在程序方面,房屋征收部门未在签约期共计6个月期限内向当事人完整送达评估报告、未与原告协商,且延迟近一年半的时间在对评估总价没有任何调整的情况下作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上述情况明显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武汉市硚口区政府答辩称,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项目的评估机构系房屋征收部门依法选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面积问题,测绘部门已进行勘测,答辩人依据勘测结果对其予以补偿,并无不当,而就无烟灶台,在前期调查表中并无该项记载,且在被诉补偿决定中,已设定了被答辩人对补偿相关项目提起异议的权利和途径,而因被诉补偿决定并非行政处罚,依法无须在作出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法院判决】
2021年12月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案涉征收决定并公告,而迟至2020年12月才做出案涉征补决定,明显存在作出补偿决定过分迟延的问题,且评估报告最后一份迟至2020年8月才向当事人送达。
在征收决定作出两年多之后,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并没有调查在此期间涉案房屋是否有较大幅度上涨,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计算涉案房屋价值,明显有损原告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
故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涉诉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的涉案被征收房屋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收到该胜诉的一审判决后,黄艳律师团队进一步考虑到,一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案件中,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通常为6个月-1年,目的在于保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积极协商、合法评估流程。
本案中,在涉诉的补偿决定作出之前,征收部门存在未充分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不合法、迟延送达评估报告、错误认定补偿时点、补偿单价等问题;
若要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需要征收部门充分履行协商的职责,选定合法的评估机构、合法进行评估;
同时,也需要调查作出补偿决定时较征收决定作出时房价的上涨情况,工作内容繁杂,所需时间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决定作出时间,而不应在短短两个月之内重新做出,否则当事人的征收补偿安置权益将难以保障等,故提起上诉,为双方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多争取时间。
同时,硚口区政府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22年4月26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据本案事实认定硚口区政府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事实依据充分,硚口区政府上诉理由不成立,G先生的上诉请求应当在硚口区政府重新作出的补偿决定中一并予以处理,故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当事人公平受偿的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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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不合理异议书,「胜诉案例」:找准违法点,征收部门所做征补决定亦可撤销
内容审核:王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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