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案件/刑事纠纷案件等领域诉讼,精于违建拆除纠纷、征地拆迁提高补偿、民商事争议维权、刑事纠纷等案件法律理论研究与实践。
拆迁不合理举证维权的说明应当详细阐述拆迁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举证。以下是一份拆迁不合理举证维权的说明范例:
一、引言
本人(申请人姓名)因拆迁事宜遭遇不合理对待,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申请,并就拆迁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如下说明。
二、拆迁不合理之处
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然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本人发现拆迁补偿方案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具体而言,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格,导致本人无法购置同等条件的房屋,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程序不合法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拆迁方在未与本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强制拆迁,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此外,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公告和通知,剥夺了本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举证材料
为证明上述拆迁不合理之处,本人提供以下举证材料:
补偿方案及相关文件:证明补偿金额远低于市场价格,无法满足本人合理需求。
拆迁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拆迁方在未与本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迁,以及拆迁过程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行为。
相关证人证言:证明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未进行必要的公告和通知,侵犯了本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维权请求
基于上述拆迁不合理之处及举证材料,本人提出以下维权请求:
重新评估并确定合理的补偿方案,确保本人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
对拆迁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保障本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在后续的拆迁过程中能够充分表达自身意见并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人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了明显的不合理对待,并提供了充分的举证材料予以证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恳请有关部门能够尽快处理本人的维权申请,并给予公正、合理的答复。
法律分析:
一般由原告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举证: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3、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1、由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是既针对政府的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又针对实施机关的强制拆除和搬迁行为。
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有以市县政府作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进行全面审查,还有的分别以市县政府和实施机关为被告,分别立案、分别审查。
2、由于有关法律没有对市县政府如何责成以及责成哪些部门强制拆迁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在责成的时候很不统一,有时候仅口头通知,且被责成的对象随意性很大,诉讼的时候,法院列被告很困难,即使根据起诉人要求,确立了被告,被告在答辩的时候也往往是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强制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部门参与了强制拆除,而这些部门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未实际执行政府的责成决定也无法否定派人到场的事实的,法院就可以认定他们参与了强制拆迁。
3、由于实施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公证等手续,简单粗暴执法,导致被拆迁人在主张赔偿的时候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毁损灭失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时,应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
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但如果由于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时没有依法制作公证笔录和公证清单导致被拆迁人对灭失损坏的财物无法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在被拆迁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坏灭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强制拆除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被拆迁人的赔偿主张和请求也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对某些明显夸大损失的被拆迁人的不合理主张,法院也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物业强拆是否违反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物业通过暴力的方式非法进行强拆的,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由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是既针对政府的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又针对实施机关的强制拆除和搬迁行为。
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
有以市县政府作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进行全面审查,还有的分别以市县政府和实施机关为被告,分别立案、分别审查。
2、由于有关法律没有对市县政府如何责成以及责成哪些部门强制拆迁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在责成的时候很不统一,有时候仅口头通知,且被责成的对象随意性很大,诉讼的时候,法院列被告很困难,即使根据起诉人要求,确立了被告,被告在答辩的时候也往往是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强制拆迁。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部门参与了强制拆除,而这些部门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未实际执行政府的责成决定也无法否定派人到场的事实的,法院就可以认定他们参与了强制拆迁。
3、由于实施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公证等手续,简单粗暴执法,导致被拆迁人在主张赔偿的时候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毁损灭失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
这种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时,应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
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但如果由于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时没有依法制作公证笔录和公证清单导致被拆迁人对灭失损坏的财物无法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在被拆迁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坏灭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强制拆除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当然,被拆迁人的赔偿主张和请求也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对某些明显夸大损失的被拆迁人的不合理主张,法院也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物业强拆是否违反故意毁坏财物罪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物业通过暴力的方式非法进行强拆的,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是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分析:
一般由原告举证。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1、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申请怎么写
2、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申请书
3、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申请书
4、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写
5、拆迁不合理申请怎么写
6、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提起行政诉讼
7、拆迁补偿不合理政府怎么协调
8、拆迁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
9、对于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反驳
10、拆迁补偿不合理打官司能赢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申请,拆迁不合理举证维权怎么写说明”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不合理的申请,强制拆迁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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