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法律主观:
坚持 土地补偿费 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 的成员。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分析: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法律分析:
1、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对于安置补偿费的归属,是归具有劳动能力而失去劳动对象的农民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
“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受益主体如前所述,“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
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权的资格如何界定呢?这在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立法上也无相应规定,加之我国目前户籍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有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办假户口,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十分棘手的难题。
我庭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应符合:
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且其入户真实、合法,排除假户口,干户口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入户情况;
在本村组集体范围内有合法住宅,取得了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同其他村民成员同等地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
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
(一)可以分配的征地补偿款的范围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还有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的,不存在在集体成员间分配问题,若村组集体违法扣留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补偿费的,受害村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安置补助费”,是用于安置失地农民生产生活的,若需要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组织安置的,此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由其它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其同意用于支付其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一般是集体组织对失地村民统一重新调整承包地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管理使用。
“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价值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是法定的,绝对不是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值,这是我国征地补偿款纠纷的主要根源,当然还是立法上的缺陷。
“土地补偿费”既然是对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的补偿,自然归土地的所有者所有,归被征土地的村组农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因此,此款才可以在集体成员间进行分配,实践中的征地补偿款纠纷主要是指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中产生的纠纷。
(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及受益主体如前所述,“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
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那么,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员权的资格如何界定呢?这在理论界目前尚无定论,立法上也无相应规定,加之我国目前户籍管理不统一,不规范,有少数人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办假户口,因此,实践中如何正确界定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是十分棘手的难题。
我庭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案例,总结了认定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条件,一般应符合:
具有本村组农村户口(在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确定时)且其入户真实、合法,排除假户口,干户口和以不正当手段非法入户情况;
在本村组集体范围内有合法住宅,取得了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同其他村民成员同等地履行了村民应尽的义务。
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
法律分析: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2、平等原则。
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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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小区征地补偿款怎么分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范围和原则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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