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算不算贫困户收入,拆迁户还是贫困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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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算不算贫困户收入,拆迁户还是贫困户吗

一、拆迁户还是贫困户吗

拆迁户是否还是贫困户,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拆迁与贫困户身份的关系

拆迁本身并不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贫困户身份。贫困户的认定主要基于家庭经济状况,如收入水平、生活条件等,而非居住地的变化。因此,拆迁户在拆迁后,其贫困户身份并不会自动消失。

二、拆迁后贫困户身份的认定

如果拆迁户在拆迁前是贫困户,且拆迁后的经济条件并未得到明显改善,那么他们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贫困户。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继续享受相关的扶贫政策和待遇。

如果拆迁户在拆迁后获得了较好的经济补偿,生活条件得到了显著提升,那么他们可能不再符合贫困户的认定标准。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贫困户身份可能会被取消,不再享受相关的扶贫政策和待遇。

三、相关法律依据

虽然拆迁与贫困户身份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相关的扶贫政策和待遇通常会在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就规定了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为贫困户提供了法律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扶贫政策和待遇。

综上所述,拆迁户是否还是贫困户,需要根据其拆迁后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来具体判断。如果经济条件未得到明显改善,他们仍有可能被认定为贫困户并享受相关待遇;如果经济条件得到了显著提升,则可能不再符合贫困户的认定标准。

二、贫困户子女户口迁出还是贫困户吗

可以。

强拆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拆迁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

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三、贫困户搬迁一定要拆老家房子吗

贫困户搬迁的房通常不退。

随着国家农村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很多地方被重新利用起来,许多农村地区也被开发,一些农民面临搬迁问题。

除此之外,移民搬迁也是一种扶贫手段。

对于这类农民,如果家里是非贫困户,属于生态搬迁;

如果家里是贫困户,就属于贫困搬迁,能够领取相应的补贴。

如果是强拆的,保存好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信访条例依法上访,合法维护个人权益。

但如果是不符合规定的房屋,被强拆的不需要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_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_适用依据错误的;

3_违反法定程序的;

4_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_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四、贫困户搬迁的房能退吗

贫困搬迁户可以迁回来。

迁户口的手续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移需要的条件如下:

1、如果是居民户口迁移,包括在职人员调动迁移、录用公务员迁移、国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随着军人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包括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3、投靠迁移包括,夫妻投靠迁移、父母投靠子女迁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综上所述,不管是什么人办理户口迁移,目前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当事人先到迁入地申请准迁证明,然后到原籍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最好再回到迁入地完成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五、贫困搬迁户可以迁回来吗

贫困搬迁户可以迁回来。

迁户口的手续流程如下: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户口迁移需要的条件如下:

1、如果是居民户口迁移,包括在职人员调动迁移、录用公务员迁移、国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随着军人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包括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3、投靠迁移包括,夫妻投靠迁移、父母投靠子女迁移、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综上所述,不管是什么人办理户口迁移,目前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都需要当事人先到迁入地申请准迁证明,然后到原籍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最好再回到迁入地完成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六、贫困户的房子能不能拆

可以。

强拆过后我们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之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拆迁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房屋价值的损失

房屋价值应当以实际面积为标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明确规定房屋价值的确定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还是以产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面积为准,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也就是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未规定房屋面积的确定必须以产权证书为准。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也从侧面肯定了特殊情况下,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由于历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实际面积远大于房屋产权证书上所记载的面积。

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考虑特殊情况,仅出于减少补偿之目的,机械的认定房屋面积并给予补偿,不仅没有达到保障居住条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

这种做法明显违反相关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价值应当以诉讼时房屋的市场价值为标准确定。

2、应当赔偿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面对房屋被强拆,被征收人无法冷静的保存证据以证明其遭受的损失。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应当赔偿本人因房屋违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损失以及其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此类案件属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因违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因此,确定赔偿范围既要依据《国家赔偿法》也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等等。

上述费用都属于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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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款算不算贫困户收入,贫困搬迁户可以迁回来吗

内容审核: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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