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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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征地补偿费用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律师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
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
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
1.以人为本原则。
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事关新《土地管理法》的顺利实施,更是保障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有效举措,通过制定综合地价,努力让被征地农民充分享受发展成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统筹兼顾原则。
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当地原征地补偿标准,既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政府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经济建设发展最终将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发展这个硬道理。
要辩证处理好两者关系,真正做到保障发展与维护权益双赢。
3.同地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片内,土地利用类型、区位条件、客观收益水平供求状况、人均耕地数量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块,其征收补偿价格应基本相同,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异,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
4.协调平衡原则。
协调平衡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相邻区片之间的平衡,包括县域内、县与县的相邻区片,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同一地形区内同一地类相邻区片之间区片综合地价的差异不宜过大,尤其是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
二是新旧补偿标准之间的平稳过渡,新测算的同一位置的区片综合地价既不能低于正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也要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解析:
征地补偿费用项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长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文件
2、长兴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3、长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多少
4、长兴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
5、长兴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6、长兴县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7、长兴土地征用
8、长兴县2021年拆迁
9、长兴县拆迁补偿标准
10、长兴县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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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长兴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长武县相公镇土地征收规划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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