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国有土地证与集体土地证的拆迁补偿并不一样。这两种土地性质的拆迁补偿在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补偿方式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该条例旨在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并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主要目标是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并切实保护耕地。
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些都是对房屋及相关费用进行评估与补偿,补偿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与家庭人口数量无关。
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中,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对个人进行土地补偿,而是对地面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补偿。补偿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如下:
1、拆迁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批准部门不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
5、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6、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拆迁哪个赔偿更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主要包含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二种方式。
其计算的依据往往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本身存在的建筑物为主,再附带一些过渡费和设施移装、困难户补贴。
而集体土地征地除了宅基地本身的建筑物补偿外,还包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都应按照以上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钻空子的情况,所以要求在拆迁补偿的过程中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1、被拆迁人应当对自己的财产价值有所预估,这样协商时就能比对价格差距,做到心中有数。
如果差距过大,可及时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通过提起相应的法律救济
途径争取得到合理合法的补偿,而不至于因自己了解的不足而导致财产损失。
2、获取必要的政府信息。
当面对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清楚这块地是否获取了征地批文,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但是不是特别建议被拆迁人自己去获取,尽量还是请专业律师去帮助获取。
多数被拆迁人不清楚文件是否可以起诉,也不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期限,往往因为不懂而错过期限,为自己将来行使法律救济途径设置了障碍。
3、及时使用法律救济途径。
在遇到拆迁不合理的时候,如果想要维权就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不要随便签署法律文件。
最好在签署文件之前委托律师,在拆迁中,律师经常遇到咨询的被拆迁人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律师一般是不会接受委托的。
因为一旦签订补偿协议,则意味着你已经同意补偿标准以及最终确定的补偿数额。
5、理性。
维权一定要及时,提高补偿见好就收。
同时一定要尽早的委托律师,以免错失最佳的时机。
在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后,基本上都会有多次协商谈判的机会,一旦拆迁方给到了合理的补偿一定要见好就收,切不可贪,及时地与律师沟通,让律师帮助你判断给予的补偿是否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的有效果的解决拆迁纠纷。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
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价(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
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
简单说,建造同样的房屋需要多少钱再算上折旧率。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
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5、征地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分析:
国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般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拆迁区别如下:
1、拆迁的原因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原因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基于商业开发,由开发商与被拆迁人达成一致后拆除。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地拆迁)则应当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在依法定程序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后,才能进行拆除;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批准部门不同。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由国务院、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征收的批复;
4、补偿标准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
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
5、实施部门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一般由住建局承办相关事项;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一般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
6、强制执行程序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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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土地证拆迁土地补偿,国有土地证拆迁怎么赔偿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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