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民事司法解释来了,行政诉讼还会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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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0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开《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一审稿),并在其说明中提到“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340人次提出39件相关议案、建议,全国政协委员共提出相关提案32件。”社会各界对于信息保护的呼声可见一斑。2021年4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再次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先人一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人脸识别司法解释),亮点频出,引人注目。那么,本次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是否会产生影响呢?本文将和你一起了解相关内容。

  【关键词】

  人脸识别、行政诉讼、律师费

  【主文】

  人脸识别司法解释都有哪些亮点?

  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虽只有十六条,但实可谓字字珠玑、条条重点。限于篇幅和方向,本文不一一解读,简单归纳重点如下:

  1、界定了侵权类型,规定了同意不免责条款和不担责抗辩情形;

  2、明确了信息处理者的违约删除责任(部分涉及被遗忘权);

  3、明确物业服务提供者的一般责任;

  4、明确人格权侵害禁令;

  5、律师费可作为财产损失请求赔偿。

  以上几点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有力法规保障,其中尤以律师费可作为损失主张最值引起重视。据笔者了解,该条系我国首次在法规、司法解释中明确侵害人格权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以前仅出现在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中),此规范可能成为改变侵权成本过低历史的重要一步,使得当事人维权成本不再高昂如昔。

  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该如何救济?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规,如果行政机关有违法侵犯个人信息的具体行为,相对人自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有着不同的规范体系、不同的审查对象和方式,除行政协议可部分参照或者适用民事规范外,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有着极大的不同,也就是说,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固然进步有益,却不一定能适用于行政诉讼。但若基于法理的共通性和法规范统一性来考虑,在审判中参考适用该司法解释背后的法理,或者以法原则的总结而直接参照引用也未尝不可。

  本着规范公权力的“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合法性原则,公权力机关所进行的信息收集,应当严格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并应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因目前关于信息收集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大多处于或缺位或缺乏统一规范的状态,且收集过程缺少应有的透明度,故在公权力面前,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虽本次出台的人脸识别司法解释较为科学且能更好保护个人信息,但结合司法实践来看,该规定可能限定于民事案件而不敢越雷池半步推行至行政诉讼领域。

  值得重视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专节规定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规则,即有该法(节)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法(一般规定)。该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更为全面和具体,且从目前来看,该法大概率在近年通过,通过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律师的几点遐想和建议

  虽然法规范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但在个案处理中的结果不合理能否通过转引《宪法》和行政法原则等方式,以司法途径解决呢?虽实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仍不免引发我们对公平正义的思考。比如,当事人因行政机关侵害个人信息所产生的维护权利的必要支出,如律师费,是不是也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承担?或者政府是否有必要专款成立一个“违法赔偿基金”专门用以作为违法行政的对偿代价?《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会不会成为行政机关拒绝政府信息公开的“理由”?在行政日益繁杂的当下,如果还不出台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否会使行政法规范越来越乱?

  伟大的法学家耶林说:“权利无非受法律保护之利益”。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总而言之,自己才是自己权利的最好保护者,选择好身边的律师,维护好自身的权利,方为可取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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