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拆迁补偿协议档案存在,湖北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不说任何理由,仅答复信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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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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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昌平区拆迁补偿协议档案存在,湖北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不说任何理由,仅答复信息不存在

一、湖北案例: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能不说任何理由,仅答复信息不存在

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手段。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如果申请人收到行政机关答复:“材料遗失、信息不存在”时,我们就无能为力了吗?来自湖北的郑某就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来看看他是如何维权的

郑某与拆迁指挥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后因另案需要,郑某于2023年5月16日向行政审批局申请公开拆迁指挥部的成立文件及组成部门。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申请后进行了检索,但未能找到相关信息,并于2023年6月5日向郑某答复称相关资料已遗失。郑某不服该答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2023年8月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审批局的答复。郑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答复和复议决定,并判令行政审批局重新作出回复。\n\n\n\n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检索,并根据检索结果依法作出答复。本案中,行政审批局在收到郑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虽然进行了一定的检索,但检索范围有限,仅向街道办事处和区住建局函询,并未进行全面检索。同时,该两个单位的回复中只是表示该单位没有相关信息,并未确认相关资料已遗失。因此,行政审批局作出的“相关资料保管不善,现已遗失”的答复事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审批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全面检索义务,故其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未能正确审查行政审批局的答复是否合法,而是直接维持了原答复,其复议决定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撤销区行政审批局对郑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行政审批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郑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依法作出答复处理。\n\n\n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严谨的对待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全方位的、综合、充分的检索。无论作出任何答复都要说明理由,不能仅以简单的不存在、敷衍了事。若长此以往,会降低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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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怎么处理

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

政府因XX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需对孙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拆迁腾退。

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孙先生曾收到过由当地街道办及XX公司作出的《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但是没有盖章后的定稿。

为了解该方案征求意见信息及定稿后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等,孙先生向街道办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的政府信息。

街道办收到孙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书》称,经调查核实,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系村委会开展的村级自主腾退工作。

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上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

孙先生认为,根据《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的首页可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制作并保存,街道办应当向孙先生依法予以公开。

街道办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孙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对孙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

关于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据此,街道办具有受理孙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孙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于街道办事处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街道办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向主管相关业务的城市管理建设办公室进行了核实,并得到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信息进行了电子信息关键词检索、纸质文书调查等查找和检索过程,亦不足以证明其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对孙先生作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许多政府机关都可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

此时,只要公民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由该机关制作、保存或掌握,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需要对其穷尽检索义务以及向其他单位调查核实过程进行举证,否则,其作出的答复将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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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内容不存在,该答复被依法撤销!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这份司法解释。

据了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已有相当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

由于案件类型较新,面临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亟须司法解释予以指导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当事人资格、特殊的证据规则、不予公开范围的司法认定、政府信息公开与适用档案法的关系、裁判方式、针对公共企事业单位诉讼的参照适用等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形式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依他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机关拒绝更正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关处理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五)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不及时不仅仅说明公开速度慢办事效率低,同时也会影响群众企业及时获取信息。

政府推行信息公开制度就是为了向公众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信息公开不及时也就不符合信息公开的原则。

有需要了解政府信息的朋友,可以随时浏览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站。

四、六种情形下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如果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另外对于政府,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五、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如何处置

如果政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举报,由收到举报的机关予以调查处理。

另外对于政府,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说明理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被撤销,胜诉案例教您如何处理

案情介绍

孙先生在北京市昌平区XX村拥有合法房屋及宅基地。

政府因XX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需对孙先生的上述房屋及宅基地进行拆迁腾退。

在拆迁腾退过程中,孙先生曾收到过由当地街道办及XX公司作出的《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但是没有盖章后的定稿。

为了解该方案征求意见信息及定稿后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等,孙先生向街道办邮寄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该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的政府信息。

街道办收到孙先生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书》称,经调查核实,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系村委会开展的村级自主腾退工作。

经检索,本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上述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告知您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在本机关不存在。

孙先生认为,根据《XX村集体土地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安置实施方案(讨论稿)》的首页可知,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街道办制作并保存,街道办应当向孙先生依法予以公开。

街道办作出上述《答复告知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孙先生的合法权益。

孙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最终判决撤销街道办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对孙先生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案例分析

关于街道办是否具有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据此,街道办具有受理孙先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关于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内容是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本案中,孙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可能存在于街道办事处提供线索和初步证明,街道办提交的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其向主管相关业务的城市管理建设办公室进行了核实,并得到信息不存在的回复,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信息进行了电子信息关键词检索、纸质文书调查等查找和检索过程,亦不足以证明其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的过程,其对孙先生作出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该信息,该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应属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在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许多政府机关都可能以信息不存在为由进行答复。

此时,只要公民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信息由该机关制作、保存或掌握,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需要对其穷尽检索义务以及向其他单位调查核实过程进行举证,否则,其作出的答复将可能会被视为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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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协议去哪里调档案,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不公开如何处置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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