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2018年12月12日,在明律师接到北京顺义区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万分焦急,说自己收到了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王xx,经规划部门确认,你(单位)于东地村南侧所建的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1489平方米建筑物,建筑物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北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18年12月16日之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组织拆除。”王先生十分疑惑,自己家祖传下来的宅基地并经过村委会审批的建房,怎么就成了违建了那?
经过沟通了解到,王先生是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南大街68号村民,涉案房屋时王先生的宅基地,其持有北务乡东地村集建(证)字第0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先生一家一直在该房屋中生活居住。王先生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妻子在家待业。2017年9月,由于王先生的女儿结婚,现有的房屋无法满足居住要求。王先生和女儿女婿筹钱,在2017年4月份至2018年9月份期间,历时将近一年,花费20多万元新建了八间房屋。同年9月份,王先生向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村委会提交了申请,申请在院内建设一处房屋,并填写了《村民原宅基地翻建房审批表》。该表载明内容如下:“集建()第80号,户主王金强,现有宅基地长35米,宽14.5米,面积507.50平方米,现有住房4件,申请理由为女儿结婚,无住房,申请新建,曾建8间,面积240平方米。”2017年10月20日,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村委会意见为情况属实,同意新建,并加盖公章。
王先生十分迷惑,自己的房子怎么成违建了?怎么保住自己的房子?如果自己2018年12月16日没有自行拆除,会不会面临强拆?那自己花费的20多万元是不是打水漂了?
一、王先生的房子不应当属于违建。首先王先生是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南大街68号村民,其在东地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王先生的房子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说明当时王先生的宅基地是经过合法手续取得的。
二、王先生的房子是不会被强拆的。因为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从内容上看,王先生一家及亲属世代居住在东地村,王先生有原因并依法申请,在宅院内建房,并无任何违反法律规定之处;从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程序上看,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之前,并非履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向原告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所以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依法应当被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旦撤销,王先生的房子就保住了。
听了律师的分析,王先生当天和在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后办案律师经过两天整理证据材料,写起诉状。于2018年12月14日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立案。一个月后,2019年1月15日开庭审理。
在明律师事务所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庭审质量,委派两名资深律师出庭。庭审中,法院归纳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违法?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称:
1.2018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做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却有现场勘验图等证据材料佐证,经被告调查取证,确认其未取得北京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手续进行建设。
2.证据行政诉讼法,顺义区乡镇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对于本辖区内违法城乡建设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具有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定职权,并且其明确告知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
1. 土地房产所有证
2.2018年12月25日北务镇东地村村委会证明。
3.顺义区土地利用现状等证据,用于证明张先生建房所用土地为家庭祖宅,张先生家人始终在此居住并使用祖宅元落建房;并证明张先生的房屋占的土地是村民居住点土地,依法可以建设,并不违法。
在明律师还提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并没有具体要求,但是可以比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基本原则及要求。可能在实体上,王先生的房子是经顺义区北务镇东地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建设的,并加盖了公章。没有镇政府同意及公章。但是在程序上,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经过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等程序,不然就属于执法程序违法。
经过法院的调查,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依法履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向原告进行权利、义务告知等程序。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中认定的原告所建房屋是违建,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
本案,经过在明律师的努力,成功撤销了顺义区北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保住了王先生一家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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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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