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办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思路清晰,逻辑缜密,法律分析能力强,服务态度及办案水平,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2000年7月20日,原告宋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砖厂土地承包合同》,承租该村土地1.89亩。此后,原告宋某在此土地上建设房屋,从事养殖业。2010年7月20日,原告与该村村民委员会就其承租的土地签订附加协议,续租其土地至2029年。但是到了2017年的时候,却发生了问题!
2017年7月19日宋某收到了当地城管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其中明确了宋某在某片区某小区东侧未经规划违章建设的行为,违反了城乡规划的规定,依据条例,令其于2017年7月22日前将违法违章建(构)筑物或设施自行拆除。
宋某不服,并表明自己于2000年承租某村的土地,进行禽畜养殖,其所建构筑物属于养殖用农业设施,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直到20217年都未有人表示自己的养殖设施属违法建设,宋某顿感疑惑,一头雾水,怎么这么久才来确认是违法建筑。
于是宋某在2017年7月24日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限拆决定。但是在2017年9月21日,该区管委会作出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宋某一时深感无奈,又心急如焚,这可怎么办呢?自己依法建设的养殖设施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了呢?这个处罚行为具有正当目的吗?到底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通过一段时间的打听与深入了解,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在明律师利用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询问当事人掌握了案件事实,理清了办案思路,最后精准找出了对本案有利的证据、证人、法律规定。在明律师代理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某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建筑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根据法律规定,应予拆除。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被告提交的某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2010年)及国务院批复、规划图,涉案建筑物所在的片区已于1996年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之内,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城乡规划的要求。被告对城乡规划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有执法权。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涉案建筑物属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是不属于城乡规划法的调整范围内的。
另外对于涉案建筑的建设时间,原告称于2000年建设,被告未提出证据证明建设时间,但认可无近期建设。所以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的原告于2017年7月6日进行违章建设的行为,可以认为是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一、撤销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二、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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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吴彤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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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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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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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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