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2019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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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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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民商诉讼 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

彭诚律师,2001年进入律师行业,开始在北京众意达律师事务所执业,之后分别在北京三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成为合伙人,现执业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目前在明所执业年限最长的资深律师之一。

德阳2019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地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十三)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一次性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八条 职工及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和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和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十一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含组合贷款),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套住房首付款。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第十三条 职工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共有人共同拥有同一产权自住住房,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该套住房消费。

第十四条 职工及其配偶发生缴存地租房自住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含)以上。

第十五条 职工及配偶两次(含)以上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得多次提取。

第四章 提取频次及额度

第十六条 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备案合同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七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如职工购买的再交易住房在近一年时间内有其他交易记录的,应在取得该套再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一年后的一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全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课税房款总额扣除按揭贷款金额的余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建房批文和审批表金额核定,不超过购房款票据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票据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根据购房合同和拆迁协议核定,不超过补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审批文件齐备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还贷期间职工提前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在部分还款或提前结清住房贷款本息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款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可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办理自住住房按揭贷款按月定额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申请按月或按年提取,按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租房提取限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年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年度租房提取限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不含后期运行费),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自住住房的,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提取,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提取。

第二十五条 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在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患重大疾病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支付),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提取金额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实际所承担的费用(扣除赔付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被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职工身份证、I类银行储蓄账户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因该套住房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职工和配偶该套房屋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动产查询记录。所购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应提供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职工或配偶与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还应提供关系证明;非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职工与当事人关系证明。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还应提供职工、受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购房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款正式票据。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票据、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政策性住房管理部门的建房批准文件、审批表、购房款正式票据。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拆迁批准文件、拆迁人员名单、购房款正式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应提供显示该套住房贷款信息的主贷人《个人信用报告》或该套住房的贷(借)款合同。

第三十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业务证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正式票据。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正式票据。

第三十一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第三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第三十三条 职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电梯使用登记证、实际支付电梯费用正式票据。

第三十四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认定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医疗费支付证明和医保支付证明。

第三十五条 职工或配偶、父母、子女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无过错方),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包括灾害造成损失的评估金额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三十六条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银行代发的需提供银行领取清单)。

第三十七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退休证或退休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第四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款规定的,应提供本人户籍证明。

第四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继承人(受遗赠人)I类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明以及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公证书。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存在争议的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文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3000元可不办理公证,须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当面出具书面承诺书,签字并加盖手印确认。

第六章 提取审核及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因向不动产中心、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推进提取业务全程网办,统一线上线下提取业务申请、审核标准。

第七章 违规提取行为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提取行为:

(一)利用虚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利用虚假婚姻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虚假购房合同、银行住房贷(借)款合同、银行还贷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利用虚假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利用虚假鉴定报告、病情诊断证明等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利用虚假票据提取住房公积金;

(七)利用虚假自建房审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八)利用虚假承诺提取住房公积金;

(九)一年内撤销备案合同且在公积金中心规定时间拒不退还;

(十)其他违规提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发现职工有违规提取行为的,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公积金中心应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记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个人不良记录黑名单,当事人和配偶五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并依法依规向信用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违规提取职工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二)公积金中心责令其限期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违规提取职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还违规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资金。

(三)职工如有两次及以上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或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后拒不退还,公积金中心将延长职工及配偶不良记录黑名单年限。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代办的单位、中介机构和工作人员等涉嫌变造、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协助职工违规提取的,按照公积金中心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向本单位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协助公积金中心开展违规提取的调查取证和资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市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就本规定中提取范围或者提取条件等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19〕3号)废止。

二、四川省公积金提取流程

德阳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如下: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缴存满5年且累计缴存不少于60个月: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住房或自建住房;

3、常规提取: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租房、还房贷等方面。

公积金提取金额的条件主要包括:

1、购买住房: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比例,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2、还房贷:

公积金可以用于还房贷。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已还房贷本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3、租赁住房:

公积金可以用于租赁住房。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租房补贴标准;

4、外出就业:

公积金可以用于外出就业。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外出就业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比例。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公积金提取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如公积金缴存年限、账户余额等,具体条件也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德阳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法律分析:

四川省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在四川省租住廉租房、公租房或租赁私人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四)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的五)遇到下列突发事件,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遇地震、冰灾、洪灾、火灾、重大交通事故等重大灾害六)退休的七)出境定居的(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九)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长沙或者户口不在长沙的十)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2年以上的十一)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

一、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

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房屋租赁合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

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房屋租赁合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客观: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

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

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

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五、德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法律主观:

一、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因支付房租,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哪些相关证明材料(1)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

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

房屋租赁合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2)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

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

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

房屋租赁合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3)职工租赁公租房、廉租房的,应提供承租发票(收据);

(4)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客观:

一、购买住房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

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

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

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六、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德阳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如下: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缴存满5年且累计缴存不少于60个月: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购买二手住房或自建住房;

3、常规提取:

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租房、还房贷等方面。

公积金提取金额的条件主要包括:

1、购买住房:

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住房。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产权证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比例,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2、还房贷:

公积金可以用于还房贷。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住房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已还房贷本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和单位的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3、租赁住房:

公积金可以用于租赁住房。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租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地规定的租房补贴标准;

4、外出就业:

公积金可以用于外出就业。

在提取公积金时,需要提供外出就业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比例。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公积金提取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同时,公积金提取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申请条件,如公积金缴存年限、账户余额等,具体条件也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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