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中正确认定原告资格是胜诉的第一步。《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诉讼。
侯先生遇到了一起拆迁纠纷。侯先生通过转让合同将某公司的全部财产合法购买。后来,当地政府实施了拆迁计划,将侯先生公司所在地列入征迁范围。在没有给予拆迁补偿,没有举行听证,没有通知侯先生的情况下,当地政府与街道办一起将侯先生厂房和机器拆除。侯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委托在明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明律师接到委托后,首先帮助侯先生起草了起诉书,出具了专业的代理意见。同时,在明律师在裁判文书等网站检索类似案例作为自己的胜诉支撑。案例检索是律师胜诉的关键,只有阅读大量的类似案例,才可以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在明律师称:在拆迁实施之前没有进行发布征拆公告、没有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没有举行听证,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二被告在没有给原告任何补偿、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9日将原告厂房及机器强制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从程序上、实体上均存在违法,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二被告对原告厂房及机器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对此,被告县政府称:原告虽与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但市场监管部门并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原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不再要求进行听证,出具放弃听证证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街道办事处称:街道办事处既不是涉案拆迁实施主体,也不是涉案征收主体,从未组织工作人员参与拆迁,更不存在强制拆迁的行为。综上,原告起诉主体错误。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面对二被告的答辩,在明律师逐一做了回应。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征收拆迁石料加工厂的实际经营者,其与涉案征收拆迁行为存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此外,原告有证据,证人证言证明拆迁过程中,被告街道办事处在拆迁现场。
最终,法院认为在明律师没有证据证明县政府参与了拆迁行为,接受了在明律师部分观点,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涉案石料加工厂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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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