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在拆迁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及标准外,各地的优惠拆迁政策不尽相同。比如很多地方都有规定被安置人口的优惠购房面积,这种购房指标具有人身依附性,但是也可以转化成一种财产权利,如果他人擅自使用了自己的购房指标,那么是可以分享拆迁利益的。近期,在明律所代理的一个案子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刘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刘某与郑某于2015年3月26日结婚,于2016年6月11日协议离婚。2018年1月21日,刘某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在认定被安置人口时,刘某将郑某也作为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之一。据此,刘某多获得租房补助费三万四千七百元,并利用郑某的优惠购房指标的购买了三套回迁安置房。郑某知晓事实后向刘某主张安置房所有权,刘某以已经在拆迁前就和郑某离婚为由拒绝,最后郑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给付郑某折价款九十万元,租房补助费三万四千七百元。
本案中,虽然房屋拆迁事宜发生在双方离婚之后,房屋拆迁的各项补助和奖励费与郑某无关。但是,由于刘某也将郑某作为被拆迁人家庭人口之一,享有额外的优惠购房指标和租房补助费。而刘某将郑某享有的优惠购房指标用于购买回迁安置房,理应对郑某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优惠购房指标属于财产权益的一种,如果他人擅自占用自己的优惠指标是可以向对方主张权利的。
司法实践中,在按照安置人口给予优惠购房指标来获得安置面积的情况下,需根据个人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确定安置房分割。若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且被安置人购买该房屋的,可以认定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若面积不足或已被他人使用购房指标购买房屋的,安置房屋由他人取得,可综合考量购房指标所包含的财产价值、诉争房屋当地的腾退搬迁安置办法、诉争房屋现尚未取得产权登记等确定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以此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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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户购房补贴,拆迁购房优惠政策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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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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