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案件概况:原告小张是浦东新区XX镇XX村的村民。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人民政府原上海市浦东农发局于2001年4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人民政府作出了XX村自然村改造试点批复,要求XX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另行申请建房用地指标。2001年,原告与该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协议,协议规定,由于政策限制,全村建房户只临时享有房屋使用权,村民委员会暂不能办理该地区已建房屋的相关权证。一旦政策允许,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该地区已建房屋的相关权证。原告按照协议建房,然后门牌号为XX镇XX村XX号。
2015年7月30日,XX镇政府立案,将涉案房屋作为违法建筑查处,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认定原告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涉案房屋的个人建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原告自行拆除涉案房屋。
2018年9月19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复查,但原告并未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同日,被告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督促原告自收到上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拆除涉案房屋;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告知他们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论。上述催告函于2018年10月18日送达原告。由于原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所涉及的房屋,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上述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本案中的行政决定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该行政决定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没有合法权利证书,但人民法院难以支持小张确认拆迁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的请求。但涉案房屋的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政府在未能为涉案房屋取得法律程序合法手续上存在过错,明显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小张要基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益来认定。浦东新区政府作为当地人民政府,应该有义务协调和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xx村自然村改造工程所在地块拟作为上海大型住宅小区(曹璐)基地建设后,村委会已向居民发出通知,取消与建设者签订的原土地使用协议,并按照“尊重历史、分类处理、鼓励自行拆迁、顺利解决”的工作原则,推进自然村改造所建房屋的拆迁补偿工作,并出台相关补偿方案。各方应继续加强对本案实质性争议的沟通和协商,避免提出不合理的主张和不合理的动议,尽快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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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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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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