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1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一切从当事人利益出发,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公平合理的补偿,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
在集体活动中,普遍存在一种“搭便车”的现象,在经济学中成为“集体性动问题”,即多数人都在观望,而不采取实际行动,心中都希望能借助其他人的行动不劳而获,取得利益。我们发现这种现象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尤为严重,往往人数越多,“搭便车”的现象越严重。
1、由于诉求对象十分强大,当事人在权衡利益后选择“搭便车”。由于拆迁方是政府,被拆迁人对于政府一般还是有敬畏感的。即使是参与集体维权,也会刻意保持与维权代表和积极分子的距离,一方面既期望维权组织能够成功,增加拆迁收益;一方面又会尽量避免维权不成,反被“秋后算账”。
2、维权组织管理较差,从而导致“搭便车”的人越来越多。拆迁维权团体一般都是村民自发组织成的临时性组织,具有弱组织性、非政治性的特征,内部自律性不足,管理较为松散,对“搭便车”现象缺乏约束机制,从而导致出现“搭便车”的人越来越多。
那么在征地拆迁中选择“搭便车”是否可以真正的达到自己的目的呢?根据我们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验,基本上“搭便车”是一种害人害己的策略。
俗话说的好,“一个和尚有水吃,两个和尚挑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没有人愿意自己辛辛苦苦做出来的项目,被强行加上一个没有贡献,只在一旁游手好闲的人的名字,让他跟自己一起共享项目硕果。这会让我们感觉到不被尊重,不被重视,做事的积极性跟行动力也就会下降。
“搭便车”现象只会令组内的每个人责任感降低,面对困难或挑战更容易产生退缩的想法,从而会削弱整个组织的凝聚力、积极性。如果集体的利益无法达成,那么个人的利益必然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1、从拆迁方控制拆迁成本的角度考虑,即使拆迁方对那些积极争取维权的人提高了补偿,也绝对不会发普惠善心,将所有人的补偿利益都提高到一个水平。你如果想借他人之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说是打错了算盘。
2、从法律上讲,如果你自己不主动的去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是不会主动的为你维权的。对于那些起诉的人,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后是会获得赔偿的,而那些没有起诉维权的人是无法获得赔偿的。
3、实践中,拆迁补偿真正能做到公平公开透明的很少。自己想提高补偿,必须自己亲自去争取,即便你身在维权组织内,有些关键信息还是无法获取的,即使“搭便车”行为只能为了了解一些信息恐怕也只是是徒劳的。
通过上述分析,大家应该都已经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只能靠自己去争取,任何抱着侥幸心理的投机主义者,到最后不但自己失去了维权时机,还会白白浪费了他人的维权机会,最终受益的只能是拆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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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白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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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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