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陈**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5行初35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诉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拆原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老观里环村北路4号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详情】
原告陈**2010年在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老观里村建设192平方米房屋一处,并于2011年11月25日取得了青云店镇村镇建设规划科出具的《宅基地临时准建证》,载明宅基地东西14.2米,南北14米,面积0.3亩,翻建200㎡,备注为案规划拆旧翻新一处。被告认为原告上述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于2020年9月10日予以立案。次日,被告前往现场勘验,勘验笔录无被勘验人或见证人签字,并对原告的女儿关玉辉进行了询问,当日作出京兴青[2020]2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17时前对上述房屋自行拆除,并张贴于原告的房屋外墙。因原告在上述期限内未自行拆除,2020年9月15日,被告对原告的上述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制作了物品清登单、执行记录及现场录像,被告在庭审中称拆除前已口头通知原告到现场,拆除当日原告在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法定程序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青云店镇政府认为原告陈**位于青云店镇老观里村的案涉房屋涉嫌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但被告青云店镇政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陈**所有的案涉房屋确为违法建设,其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应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判决】
确认被告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对原告陈**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老观里环村北路4号的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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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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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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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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