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房屋拆迁补偿还在协商期间,房屋就被拆迁方偷偷拆除了,遇到这种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行为,该怎么办?
安徽吴先生的家在2018年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并和吴先生等人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吴先生家为了尽快配合拆迁,在发布公告后就早早搬离了房屋。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拆迁方还在协商期间内,并且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吴先生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拆除。对此吴先生表示拆迁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个人财产,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拆迁方的行为违法。
拆迁方辩称,吴先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主体为拆迁方,因此,其提起的诉讼请求是一个不能确认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对吴先生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在起诉期完成证明强制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举证责任实为强人所难,因为被拆迁人往往无法自行确认识别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只能证明房屋被强制拆除的事实。当房屋征收程序已经开始的情况下,被征收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征收部门或相关实施单位应该知晓情况,并且有较大理由作出强制拆除的行为。经相关调查可以认定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实施单位是强制拆除的实施主体,由于拆迁方强制拆除房屋没有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拆迁方对吴先生房屋的拆除属于行为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征收方实施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没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且没有得到相应补偿之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采用暴力、威胁等拆迁的方式让被征收人搬迁。本案中,吴先生就房屋补偿方面都没有协商完,房屋就被强制拆除了,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在征收中,很多征收方为了快速完成征收项目,经常跟被拆迁人还没有协商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内容,房屋就以违建、误差等借口实施拆除了,甚至像吴先生家一样,没有告知就偷偷在凌晨拆除了,所以,当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前不要轻意的搬离房屋,以免给对方留下拆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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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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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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