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最近经常会遇见当事人这样的诉苦:“好好经营的场子,经过半年拆迁谈判的折腾都停止营业了。本来都准备换个地方重新开始,却被突然告知不拆迁了,现在该怎么办”?
以前这样的情形很少见,但是最近却突然变多起来。除了拆迁越来越不规范之外,也与拆迁双方矛盾冲突越来越频繁有关。发生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虽然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但是在拆迁实践中还是存在的。国家规定的拆迁政策是“不降低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但是如果拆迁户想借此发家致富的话也未免不太现实。拆迁户千万不能因为“某某在某个城市获得天价补偿款”,就武断地得出“拆迁是一种发家致富的机会”的结论。要知道,全国没有统一的拆迁补偿标准,各个地方因为拆迁项目不一样,具体的补偿政策也肯定不同。和商业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或政策相比,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建设等项目自然会差一些,如果不了解具体的实际情况而一味的追求高补偿,很有可能到最后弄出个拆迁双方“双败”的困局。
还有一种情况是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确实不合理,拆迁户无法接受补偿标准,导致双方长期不能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方故意冷落拆迁户而选择的一种“冷战战术”,而所谓拆迁中的“冷战战术”,是指拆迁双方就补偿数额的协商谈判在长期没有达成一致同意后,拆迁方突然改变以往积极寻求协商谈判的态度,意在给拆迁户施加心理压力的一种策略。
拆迁方实施这种策略后,一般没有经验的拆迁户肯定会忍不住想“是不是自己确实期望过高?”“拆迁会不会因此而终止?”“该不该主动去找拆迁方再谈谈?”在这些想法的影响下,拆迁户去找拆迁方协商谈判无疑就会落入下风。只要拆迁方略微施压“你在不接受,你的房屋大不了我们就不征收了,到时候周围全拆了,看你怎么生活”,拆迁户一般都会选择妥协接受不合理的补偿标准而导致利益受损。
所以如果是拆迁方“使坏”而故意放出拆迁停止的信息时,拆迁户千万不能信以为真,一定要保持头脑清醒,认识到这是征收方的心理战术,不要主动求和妥协。
通过调查以后,如果是正规的拆迁,相关审批手续都已经办全了,项目建设和征收的期限都是计划好了的,不可能因为个别拆迁户谈不妥就停止拆迁进度的。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大可不必担心项目终止。如果确实是自己的期望与项目的实际补偿标准差异过大,那么适当调整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是对方“使坏”,那么静观其变即可。
如果调查发现项目是虚拟的或是手续不齐全的,没有规划手续的约束,对方说“暂时不拆了”的周期就短则数周,长达数年都是有可能的。拆迁户遇见这种“悬而不决”的情形确实是非常头疼的:选择妥协导致利益受到巨大损失,选择对抗则长期影响生活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并不是只能被动选择对方来找自己,也可以主动出击强迫对方尽快做出抉择是否选择继续项目。比如将对方的违法行为反映给上级机关或者针对对方的违法点进行诉讼,强迫对方尽快做出抉择:是选择继续项目还是选择终止等等。
在商业开发中,“谈判僵局”虽然给拆迁户造成了生活不便,但是由于其给开发商带来的损失也极为巨大,被拆迁户还能将其作为与拆迁户博弈的砝码。但是如果是因为不存在的项目或违法项目的拖延而导致拆迁户利益受损,往往不像商业利益的损失那样备受重视,拆迁户应当采取措施打破“谈判僵局”,避免毫无意义的“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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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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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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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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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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