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案件类型涵盖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土地腾退、违建拆除以及其他非典型不动产侵权相关的行政、民事纠纷,涉及私房、公房、商铺、厂房、农村宅基地、耕地等等。
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人和拆迁方的地位不平等、经验差距大等因素,导致很多被拆迁人再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签订了补偿协议后又后悔的情形。而在实践当中,想成功的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撤销是很难办到的,但是也不缺乏成功案例。那么哪些拆迁补偿协议可以被撤销呢?下面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拆迁补偿案例:
王某居住在渭南高新区白杨街道办事处红星村七组,拥有宅基地与房屋一处。2017年该地被划入拆迁区域,2017年8月5日,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渭南高新管委会所属白杨街办与王某之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由于该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很低,王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王某之子不属于拆迁补偿安置人员,其签订补偿协议应当征得王某的同意。渭南高新管委会所属白杨街办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同意其子代其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为签约主体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该协议无效,予以撤销。
养殖场拆迁补偿案例:
袁某于2009年10月取得湖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批准号:浙湖屠准字038号)后,在长兴县和平镇小溪口村开办长兴县生猪定点屠宰服务中心吴山乡屠宰场。
2015年5月11日,长兴县人民政府以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关于印发长兴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撤并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5]55号),该文件决定对包括原告所经营的长兴县生猪定点屠宰服务中心吴山乡屠宰场在内的有关屠宰场(点)予以关停,同时,该文件中还对予以关停的屠宰场给予相应的补偿作出规定。同年7月22日,袁某在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的口头承诺下,签订了《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关停补偿协议》。后由于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不是征收主体且无法兑现协议,袁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中长兴县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然而被告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在尚未取得长兴县人民政府委托的情况下,就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袁某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属于签订的行政主体不合法,即被告长兴县和平镇人民政府系超越职权,遂判决撤销该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案例:
柳某在安徽省明光市拥有房屋一处。2014年10月9日,明光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新庄河地块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安徽省明光市新庄河地块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所有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征收范围涉及明光街道蔬菜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等村民组。
同年11月13日,柳某由于缺乏拆迁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没有见到任何补偿方案和公告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后由于出台的公告和补偿标准与自己签订的协议差异很大,柳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被批准后,方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要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并听取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本案明光市人民政府违反上述规定的程序,在征收土地申报未被批复前即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与柳西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该补偿安置协议在签订时缺乏依据且违反法律程序,应确认无效。
胁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案例:
陈先生系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浦阳街道金狮社区村民,房屋坐落于浦阳街道金狮三区6号。2014年10月12日,浦江县人民政府发生了浦政征决(2014)2号《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同日发布了浦政告[2014]19号《浦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陈先生的房屋落入拆迁范围之内。
2014年11月25日,由于拆迁方采取断水断电、威胁停止被拆迁人家人的工作、评定不合格党员等方式,逼迫陈先生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后陈先生在家人解除控制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认为:拆迁方的上述行为导致了陈先生在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该协议。
签订空白拆迁协议案例:
葛某房屋座落于观音山街道学堂桥村五组,因通富路东、洪江路南、太平路西、世纪大道北地块项目,葛某房屋落入该拆迁项目之内。2016年5月,葛某在拆迁方的口头承诺下签订了空白协议。后由于拆迁方无法兑现承诺,葛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空白协议。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根据《征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而观音山街办在2016年10月与葛汉义签订被诉协议时,未将商定的补偿项目、金额写入协议中,而是直接要求葛汉义在空白协议上签字认可,使葛某的补偿利益处于一种悬而未定的状态,违反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应当认定被诉协议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体现葛汉义的真实意思表示。遂认定被诉协议因欠缺共同意思表示这一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无效。
虽然有些协议、手续可以被撤销,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也不能心存侥幸,将希望全部放在后期救济上面。毕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就发生效力,后期救济存在着很大风险。尤其是很多被拆迁人不注意保存证据的情况下,到了诉讼阶段导致法院无法分辨对方的违法行为,最后维权无门。
●拆迁补偿协议撤销的条件
●拆迁协议撤销后怎么办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时效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签了拆迁补偿协议不满意能反悔吗
●拆迁协议可以反悔吗?
●征地拆迁安置协议撤销
●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征收律师 | 这些签订过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撤销,撤销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撤销已签订的拆迁协议案例,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反悔吗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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