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王先生家住江苏省徐州市某县城郊的某村,早在1998年看到自家老房已经破旧不堪,便向村委申请翻建,取得建房许可后,建造了3层楼房,并办理了房产证。随着经济飞速的发展,王先生家附近越来越繁华,通了地铁,周边相继建起了学校和商场,越来越有城区的气息。
2017年10月,村委会通知村民说要拆迁了,村里纳入了棚户区改造,同时给每家每户发了一个宣传小册子。宣传册内容包括了房屋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事宜,但是文件没有加盖公章,还要求村民必须一个月内签字。
根据宣传册规定,村里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平补偿500多元,加上装修也就700多元,而靠近被征收房屋50米左右的商品房价格已经6000多了,甚至有的房子8000➕。王先生自己算了算,按照宣传册的规定进行补偿的话,得到了补偿款,就别想着买房子了,更别提自己再去建造房子了。
为什么王先生家的房屋拆迁补偿和实际价值会差距这么大?我们经过调查发现了问题的关键:王先生的房屋应该早就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了,而村委还想按照普通农村房屋的征收价格来补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王先生随后拒绝了签字,并要求征收方给出合理补偿。
城市规划区指的是近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由于城市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整体城市发展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特别是城市周边的集体土地乡镇、村庄,很可能在城市发展扩张中已经纳入到城市规划区内,在未来的几年、十几年这片的集体土地将要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土地性质也随之变为国有土地。对土生土长在这块土地上的老百姓,未来很可能面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
1、地域位置:以城市为中心,内含外延的城中村、城郊村镇;
2、政策限制:纳入城市规划区的集体土地,计划在该区域内建住宅或者其他一般不予审批;
3、周边环境:交通道路便利,城市商业发展齐备;
4、管理部门名称:管理部门由以前的某村委会变为某街道办。
这就给被拆迁人一个提醒,看看自己的房子是不是属于规划区,实践中,往往很多老百姓是不知道,也不关注的,因此,拆迁律师在这里建议你,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就开始着手调查取证,找到相关的信息和线索,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有帮助。
随着城市化不断推进,很多城郊附近的村镇逐渐纳入了城市规划区,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早就已经被批准征收。然而,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房屋征收部门对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直未进行补偿,原住户也一直在使用其房屋。等过了几年,等到房屋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时,该部分房屋所在的地方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随之而来的是周围的房屋价格也已经完全赶上城市房屋价格。
但是,实际中,遇到征地拆迁时,一些地方的征收方依旧按照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这造成咱们一些农民被征收后生活水平下降,没有谋生的土地,生活得不到保障,也买不起房。一方面是征收方违法征收,另一方面是咱农民朋友还不知道自己的房屋早已被纳入了城市规划区,这样的农村房屋是可以比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补偿的。这都会造成咱们农民在房屋拆迁时利益受损。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2005)行他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最高人民法院这样规定显然是合理的,因为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标准,充分切实的保障原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所有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这样才更加公平,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我们知道,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法律上性质是不一样的,因此,对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时,其补偿当然没办法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是根据现实状况,即房屋所在的土地已经城市化,如果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来进行补偿,就无法保障农民的权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规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补偿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参照并不等于完全适用,这是因为两者还是有所差别的。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征收补偿款是包括土地本身的地价在内的。因此,如果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已经对土地进行了补偿,那么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补偿时,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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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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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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