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咨询
李佳欣律师

李佳欣律师

主办律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 企业拆迁

从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4年,坚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拆迁相关领域及群体案件纠纷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为执业理念。

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一、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拆工作)适用本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县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协调、组织全县征拆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县城规划区范围的征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征拆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实施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规定拨付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简称征拆资金);负责审查征拆资金概算;责令限期腾地等工作。

发改、财政、审计、物价、人社、农业、林业、规划、房产、住建、民政、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司法、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拍照、摄影存档等工作。征拆实施工作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县征地拆迁事务所承办。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应当将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80%存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土资源部门征拆资金专户,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征拆资金应当全额存入征拆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征拆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到位的,不得实施征地。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全县统一的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不得擅自变更。

县人民政府建立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征拆工作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征拆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国土资源局局长、征收办主任任副组长,规划、房产、住建、农业、林业、卫生、计生、工商、税务、司法、公安、人社、发改、财政、审计、物价、民政、监察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和相关乡镇的有关负责人可列席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县征收办,由征收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建立征拆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全县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依据上级规定定期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条 建立征拆工作信息公开和查询制度,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要依法接受查询。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对征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居)、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房屋。

第十条 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需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和青苗进行现状调查。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听取意见并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

现状调查工作结束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调查确认的结果和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审查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

第十一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布《预征地公告》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公安、工商、税务、住建、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土地转让、房地产抵押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复(转)退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与土地用途,或以拟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发证手续;

(五)办理休闲农庄、特种养殖相关手续;

(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七)其他有碍征拆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预征地公告程序完成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申报《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征地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并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居)、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用途、时间和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和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以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户主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可将调查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资料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十四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居)、组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县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足额支付到位,并将被征收人的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权证收回并报相关部门统一变更或注销。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具体实施结果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公示,并上报省级征地实施动态监测系统。未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和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腾地。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两榜公示制度:

(一)被拆迁人基本情况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将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公示。

(二)拆迁补偿安置审核结果公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被拆迁人情况的公示或复查结果,结合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编制《房屋及其内外设施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计算清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公示。

两榜公示须在村务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介上公示。两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被拆迁人申请复查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告知申请人(明确复查答复时间)。

第十七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审核公示结果,制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并按相关规定送达被拆迁人。

第十八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同时将被拆迁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收回并报相关部门注销。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拆迁补偿费用,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被征拆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并书面告知。

被拆迁人收到补偿款后,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地交房的,由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验收后,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将拆迁腾地奖金存入被拆迁人的账户。

第十九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将《预征地公告》、土地、房屋、青苗、附属设施等调查确认结果、《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两榜公示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款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拒不按期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对限期腾地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二十一条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在征收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时,征地标准分别按邻近水田征收补偿标准的1.8、1.5倍执行。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按《集体土地上青苗和附属设施包干补偿标准》规定实行包干补偿。补偿面积剔除宅基地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

林业、农业、工商等部门依法批准的大型苗木、花卉等基地,按《苗圃、花卉搬迁补偿标准》规定给予搬迁补偿。果园、茶园等青苗按《果园、茶园青苗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坟墓的,按《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建等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予以公示。

对房屋合法性认定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以合法性认定公示结果为依据,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内外附属设施按认定公示的合法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被拆迁人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给予8000元的办证补偿。经补偿后,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自《预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上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抢种林木、抢建建(构)筑物、抢装饰(修)等,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

(二)农业生产用房、临时建(构)筑物的装饰(修);

(三)拆旧建新房屋的批准文书中明确要求应当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危房及相关附属设施;

(四)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

(五)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的工商业主,其生产、营业性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因拆迁应补偿的一切费用),其非生产、营业性用房(办公、生活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八条 村(居)民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营业性用房,且办理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其经营使用面积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核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未办理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不予增加补偿。

第二十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除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外,另按养殖用房合法建(构)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补偿(含转移费、停产损失和设施补偿等)。

未经依法批准的有养殖用房的农业设施用地,其房屋及设施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可按养殖用房实际建(构)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三十条 拆迁学校、医院、寺庙、教堂等公益事业用房,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1.5倍予以补偿(包括装饰、装修、停产停业工资及生产经营场所内设施运转、处置等一切费用)。

拆迁从事农业的合法生产性用房,参照《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同等结构住宅房屋主体征购标准的60%予以补偿(缺项不扣)。

拆迁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预制场、砖厂、砂石场、停车场、货场等生产生活性用房及设施,按评估价(包括房屋、设施的重置价格,设备拆除、安装、搬运及一年停产停业损失等一切费用)予以补偿,手续不齐全的按评估价60%补偿。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的,给予实际补偿额5%的奖励。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征拆灌溉水塘必须重建的,按正常蓄水量15元立方米的标准向拥有水塘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造塘费。

第三十二条 对积极参与、协助征拆工作的村(居)委会,按《征地拆迁误工费补助标准》规定计提误工补助。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的搬家费和过渡费按《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规定时间内搬家腾地后,按被拆迁房屋(临时建筑、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房屋除外)合法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 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在编制项目征拆资金概算报告时,按征拆资金概算总额的7%计提不可预见费。按征拆直接补偿资金的3%提取征拆实施工作经费、按征拆直接补偿资金的2%提取征拆实施奖励资金。不可预见费、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由补偿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并接受监管。

第五章 住房安置补助

第三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住房货币安置,但县城规划区已设立的安置区可继续实行宅基地还建安置。其他区域主要采取安置房安置或宅基地迁建安置。同一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县城规划区货币安置按《县城规划区货币安置标准》规定执行;县城规划区住房安置按《县城规划区住房安置标准》规定执行。选择安置区宅基地还建安置的,其宅基地成本按实际投入分摊,县城规划区内安置区宅基地成本按每平方米650元计算。

另外,实行宅基地迁建安置的人员,按《住宅房屋结构、设施、装饰(修)要求及补偿标准》规定的迁建标准获得补偿后,选择异地重建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给予建房补助。

第三十七条 住房安置补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

(二)被拆迁人有多处被拆迁房屋的,只享受一次住房安置相关待遇。

第三十八条 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宅基地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有关手续原则上由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承办。土地报批及宅基地“三通一平”等费用列入项目征拆成本。

(二)被拆迁人符合迁建条件的,按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建房补贴。

 

二、中江县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综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产值等多种因素的。

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水田为36000元一亩,果园为24000元一亩, 集体建设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三、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1、普遍按当地政府补偿令执行,每年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有具体改动。

2、必须在双方平等为基础,取得双方同意签订补偿协议。

3、农村居民住宅楼拆迁补偿,一般分原址回迁和异地安置及货币安置等方式。

4、如您想要货币安置的话,可按当地现房价每平米价格参考价值。

5、看面积多少一般少于当地住房面积标准的政府有一定的补贴。

6、修公路、高铁等项目考虑到具体动迁时间等问题,一般会高于当地标准给予补偿。

四、平湖农村搬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拆迁法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平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拆迁法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平房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征地补偿标准 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 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综上所述,江西省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是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农民人均收入及土地平均产值等多种因素的。

在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中,水田为36000元一亩,果园为24000元一亩, 集体建设用地 不低于12000元一亩。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砂石场拆迁评估报告

2、砂石场拆迁评估标准

3、砂石场拆迁评估方案

4、砂石场拆除方案

5、砂石场征用补偿费

6、沙石组团拆迁

7、砂石厂场地拍卖

8、砂石评估报告

9、砂石厂规划图

10、砂石厂规划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房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平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平江县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9日
岳阳市平江区拆迁规划,岳阳市平江县狮岩村还征收房子吗

25年09月09日
平江县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平江县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9日
水产特种养殖场拆迁补偿,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25年09月09日
平江县农村拆迁补偿,村长选拔新政策

25年09月09日
平江县房子拆迁补偿是按什么标准来赔,平江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09月09日
渔场拆迁方案公示,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25年09月09日
平江县商铺拆迁补偿,平江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09月09日
平江县楼房屋拆迁,平江县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5年09月09日
房屋拆迁货场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25年09月09日
占用村集体土地堆放,建设用地临时堆放砂石违法吗怎么处理

25年09月09日
砂石场拆迁怎样补偿,砂石场土地归谁所有

25年09月09日
在集体土地上挖砂石,工程中挖出的土石方归谁所有

25年09月09日
占用集体土地堆放沙子,建设用地临时堆放砂石违法吗怎么处理

25年09月09日
沙场征地拆迁补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

25年09月09日
沙石场拆迁补偿,对侵占国有土地的违建怎么处理

25年09月09日
关于水库拆迁补偿砂石场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标准

25年09月09日
集体土地砂石,工程中挖出的土石方归谁所有,被征收土地上的沙石归属

25年09月09日
砂石厂拆迁怎样补偿的,砂石厂厂房

25年09月09日
砂石场拆迁评估,平江县拆迁安置政策

25年09月09日
最新新闻
房屋征收中夜间强拆现场证据固定:第二十五条把先后顺序列明了

夜间强拆现场证据固定,争的是协议条款逐条确认有没有走到。第二十五条写明了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被拆迁人把补偿协议原件及全部附件按条号对一遍,律师团队才好下判断。

25年09月09日
拒绝交房的书面依据:第二十五条把边界划在这|房屋征收逐项核对

拒绝交房的书面依据,第二十五条已经把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写明。当事人对着分户补偿情况公布材料逐项核,漏掉的那一步能对出来。房屋征收的程序规定,被拆迁人照这一步核即可。

25年09月09日
征地拆迁|临时建筑超期认定依据缺失的签约时的现场照片与笔录,比口头承诺管用

临时建筑超期认定依据缺失的分歧集中在征收方口头许的奖励没写进协议附件。第二百四十三条对附件一并签字盖章有明文,您把书面材料备齐,判断才不会来回改。属于征地拆迁的补偿程序。

25年09月09日
比较案例选用偏远房源拉低评估价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两份材料要对得上

说到比较案例选用偏远房源拉低评估价,当事人先把评估机构挑了偏远房源作可比实例,老百姓的单价被压低摆出来。第九条给的依据很直接,您把分户评估报告与可比实例说明留齐,后面才好对照条文。属于房屋征收里常见的一类情形。

25年09月09日
房屋征收中协议未写违约责任的逾期追偿:第二十五条这一条不能跳过

协议未写违约责任的逾期追偿,争的是原件留存有没有走到。第二十五条写明了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被征收人把违约条款书面约定按条号对一遍,律师团队才好下判断。被拆迁人把房屋征收的书面依据留齐,律师团队才好下判断。

25年09月09日
社会人员围堵恐吓逼迁,第二十一条写得比口头答复清楚|房屋征收逐项核对

社会人员围堵恐吓逼迁,第二十一条已经把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写明。老百姓对着签约时的现场照片与笔录逐项核,漏掉的那一步能对出来。房屋征收的程序规定,被拆迁人照这一步核即可。

25年09月09日
土地征收|周转用房未落实先行搬迁:一份补偿协议原件及全部附件决定走向

周转用房未落实先行搬迁的分歧集中在您签了空白协议,政府事后另行填写条款。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协议条款逐条确认有明文,被拆迁人把书面材料备齐,判断才不会来回改。

25年09月09日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这一步没走到,后面全跟着偏,房屋征收里这一步不能省

说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您先把评估人员没做实地查勘,有关部门拿出的估价结论缺记录摆出来。第十七条给的依据很直接,您家把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及回执留齐,后面才好对照条文。属于房屋征收里常见的一类情形。

25年09月09日
土地征收中相邻地块片区价划定依据未出示,第十七条与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要一起看

相邻地块片区价划定依据未出示,争的是同项目统一标准比对有没有走到。第十七条写明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三项,被征收人把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文件按条号对一遍,律师团队才好下判断。

25年09月09日
同地段补偿标准一致性核查:第二十五条给出的判断依据|房屋征收逐项核对

同地段补偿标准一致性核查,第二十五条已经把补偿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写明。老百姓对着补偿明细表逐项核,漏掉的那一步能对出来。房屋征收的程序规定,被拆迁人照这一步核即可。

25年09月0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