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从中国民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后又跟随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副校长常保国教授研读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毕业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在公司法、房地产领域以及行政法等各类诉讼案件及公司法务、合同审核等法律业务上,具有丰富的经验。
营改增后拆迁补偿款不需要交税。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所给予的补偿款项,房屋拆迁过程中未产生增值额,拆迁补偿款属于增值税的免征范围。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于免交增值税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拆迁补偿款属于免缴范围,不需要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法律分析:
需要交税。
与企业拆迁补偿款中有联系的税种主要包括三种: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其中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也不收。
此外不同的征收可能会免除部分税种。
例如:
因国家建设需要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但是如果是商业征收,则不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该如何理解,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在营改增之后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营改增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最早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之后,国税函〔2009〕520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综合上述营改增前后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屋买卖有何影响
1、“营改增”房地产有何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相应企业利润率会因此提升,对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有着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率,同时为正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缓冲期”;
营改增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置办公楼成本降低,从而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这样可以有效去库存;
再次,企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会降低,促进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的进一步整合;
企业建房成本降低,使得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但其他城市则会依然有去库存压力。
2、“营改增”对购房者、企业分别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确实会有助推作用,投资者(企业或企业主)将会因此而获益。
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影响,营改增后续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对于购房者或投资客持有环节的税费征收,降低市场投机化,从而让投资客的投资回报收益回归到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也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实际上是降税。
楼*伟表示,拟准备的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并不提高,但是由于所有的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道路两边的交通工程、厂房都是不动产,这些可以抵扣,实际税基就缩小了,就造成了减收。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该如何理解,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在营改增之后并没有专门的文件来界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营改增之前相关文件的规定。
最早是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规定: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中明确: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再后来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进一步明确: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之后,国税函〔2009〕520号又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综合上述营改增前后的文件规定来看,如果纳税人在取得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关标准支付的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属于36号文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对房屋买卖有何影响
1、“营改增”房地产有何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相应企业利润率会因此提升,对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的基本面良好的城市房地产市场有着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为房企减轻税负,提升企业利润率,同时为正处于转型期的房地产企业提供“缓冲期”;
营改增将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企业购置办公楼成本降低,从而刺激企业购置办公楼改善办公条件,这样可以有效去库存;
再次,企业新增不动产增值税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会降低,促进土地、项目收购,加速房地产的进一步整合;
企业建房成本降低,使得在基本面较好的城市投资购房,促使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及其周边经济基本面较好的城市继续向好,但其他城市则会依然有去库存压力。
2、“营改增”对购房者、企业分别有什么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企业的影响,营改增对企业投资房地产市场确实会有助推作用,投资者(企业或企业主)将会因此而获益。
其次是对购房者的影响,营改增后续有关房地产税的改革,对于购房者或投资客持有环节的税费征收,降低市场投机化,从而让投资客的投资回报收益回归到一个正常合理的范围内,也对房价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
营改增实际上是降税。
楼*伟表示,拟准备的方案是17%的标准税率并不提高,但是由于所有的不动产可以纳入抵扣,道路两边的交通工程、厂房都是不动产,这些可以抵扣,实际税基就缩小了,就造成了减收。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关于免交增值税的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因此拆迁补偿款属于免缴范围,不需要缴纳税款。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拆迁补偿 营改增
2、拆迁补偿 营业税
3、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增值税
4、房屋拆迁补偿 增值税
5、拆迁 营业税
6、拆迁补偿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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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拆迁房营业税
10、拆迁补偿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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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营改增个人房屋拆迁补偿交税,营改增后拆迁补偿款要交税吗
内容审核:郭一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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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案件关系千家万户切身财产利益,政策性强,仅靠查询法条或线上咨询,很难精准匹配自身案件情况,难以厘清维权路径,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的渠道有限,这是国内基层法律服务长期存在的现实痛点。在明律所坚持线下公益普法,就是要让律师走到群众身边,把复杂的法律条文拆解为可理解、可操作的维权指引。
成员资格认定,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四个要素不是必须全部满足,综合判断,符合多数即可。
拆迁补偿谈判要点,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土地补偿款被截留,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全体成员共有。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人口安置的补偿,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直接关系到个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所有权人,谁种的归谁,谁建的归谁。分配方案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到会人数和表决比例有法定要求。
高速公路拆迁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高速公路两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算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控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已有的合法建筑不得扩建,控制区不等于征收范围。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