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赛罕区拆迁补偿办法,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拆迁补偿纠纷:权益维护与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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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呼和浩特赛罕区拆迁补偿办法,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拆迁补偿纠纷:权益维护与法律博弈

一、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拆迁补偿纠纷:权益维护与法律博弈

在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的城市化进程中,拆迁工作的推进引发了一系列补偿问题,村民与相关部门之间产生了矛盾分歧。村民们面对补偿的不合理情况,积极探寻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介绍

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的拆迁工作自2016年航拍后逐步开展,2017年部分区域开始拆除,但拆迁过程并不顺利,暴露出诸多问题。当事人一家在拆迁补偿方面遇到诸多困扰。其宅基地部分区域的认定和补偿与周边邻居存在差异。例如,当事人家大门外一块约97平米的区域,隔壁类似情况获得了补偿,自家却未得到认可。该区域此前是猪圈,村里有老人可以做证,且多年来一直由当事人家使用。

另外,院子和房屋的补偿计算方式也存在疑问。整体面积核算与实际不符,少算了部分面积,如过道和墙内菜地部分。村里对于补偿的认定标准也不统一,村委会以砖墙砌起来与否作为补偿依据,铁栅栏围起来的区域就不给补偿,但周边有用铁皮圈起来的院子却得到了补偿,存在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不仅如此,拆迁补偿方案还存在货币补偿难以实现的问题。虽然给出了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方案,但实际上近乎半强制只给房,20平米以内才可以选择要钱,超出部分只能拿房,这让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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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求

当事人期望能够争取回未被认定补偿的97平米土地的权益,按照合理标准获得相应补偿。对于自家被拆迁的房屋和土地,希望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补偿方案,改变补偿决定中货币补偿难以落实、以房补偿不合理的状况。

北京一讼律所的李主任在详细了解情况后,进行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并给出了全面的建议

律师从专业法律角度,对该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并给出了一系列具体且具有操作性的建议。

1. 土地认定与使用标准:鉴于某庄多数村民没有明确的宅基地证,在这种情况下,应依据实际占有使用标准来判断土地归属。当事人家对争议土地长期独家使用,周边有固定的墙,旁边还有自家的菜地菜窖,完全符合独自占有使用的标准,从客观条件和法律依据来讲,该土地应属于当事人家。

2. 公平补偿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拆迁需遵循公平补偿安置原则。若其他类似情况的村民获得了补偿,那么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同样应当得到合理补偿。这是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3.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目前该区域拆迁仅由区政府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却缺少省级政府批准征收的征地批文和征收土地方案,区政府的这种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当事人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查询是否存在征地批文。若不存在,这将成为与相关部门谈判的有力筹码。

4. 补偿决定的应对策略:当前的补偿决定由区政府作出,但未引用自治区政府批准征收的相关内容,大概率说明征收行为未获合法批准。当事人可以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做有两个重要作用:一是审查之前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旦起诉,相关部门有义务向法院举证证明征收行为合法,这可能促使他们拿出之前缺失的信息;二是在程序上阻止相关部门依据补偿决定拆除房屋。若6个月内当事人未对补偿决定采取行动,相关部门可能申请法院强拆。当事人可以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起诉。

5. 证据收集与信息公开:虽然当事人知道部分村民已获得补偿,但仅靠听说没有法律效力,必须拿出证据。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与自己类似情况村民的补偿协议等信息。在申请过程中,若相关部门拒绝公开,当事人可进一步提起诉讼。这不仅能给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还能为自己争取谈判的话语权。因为行政诉讼中由政府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他们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如果相关部门意识到存在问题,为避免影响整个征收项目,可能会与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问题。

6. 利用对方弱点争取权益:相关部门在拆迁过程中存在滥用权力、违法征收、不公平补偿安置以及隐瞒补偿信息等问题,这些都是他们的弱点。同时,他们希望尽快完成拆迁工作,而当事人通过走法律程序可以阻止房屋被拆除,占据主动地位。但当事人不能仅仅守着房子,要善于利用这些弱点转化为谈判筹码,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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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赛罕区某庄的拆迁补偿纠纷,凸显了在城市化进程中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借助法律途径和合理的谈判策略,有望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实现公平补偿和合理安置,让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二、内蒙古准格尔旗征地补偿

法律分析:

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面积急剧扩张,过去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脏、乱、差,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

因此,政府部门决定实施拆迁改造项目。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赛罕区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补偿,和谐拆迁。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2012年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赛罕区所属的东喇嘛营村、西喇嘛营村、保全庄村、辛家营村、帅家营村、正喇嘛营村、西把栅村、东黑河村、坝堰村这9个城中村被列为呼和浩特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

改造总占地面积2.3万亩,其中拆迁占地面积4967亩,拆迁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拆迁5782个院落。

三、赛罕区拆迁规划 法律问题

一、案情介绍

2013年4月12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组建的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强制拆除田某某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前巧报村面积80平方米的房屋一处。

2015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 00008 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委托人田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5年5月25,田某某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未答复。

2015 年9月1日,田某某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年4月27日,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技术处对涉案被强制拆除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司法鉴定技术处于 2018年8月13日将鉴定退回,其意见为:“我处收案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选择评估机构, 田某某到场参与摇号但拒不在摇号笔录上签字,经摇号确定评估机构为内蒙古景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我处于5月31日组织评估机构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勘验,因现场房屋已大部分损毁,评估机构要求提供对评估房产的基础评估资料,田某某表示无材料可提供,并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也未在我处限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评估工作无法开展。

故将委托退回你庭。

”

二、裁判要旨: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一,原告在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是否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提出过赔偿申请;

第二, 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关于第一个焦点:

2015年5月25日,原告等4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赔偿申请书,收件人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区长吴XX,原告提交的运单信息查询可以证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已经签收。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未收到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先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之后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

2015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呼行初字第 0000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六条即“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数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对其拆除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280万元;

2、请求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支付原告屋内被损毁物赔偿金 279100 元。

关于原告提出的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280万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因违法强制拆除引发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征收,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因此,为体现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并有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对原告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因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即对原告房屋的赔偿,不应低于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

根据原告提供的1992年11月20日呼和浩特市郊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关于前巧报兴建商业网点申请报告的批复》可以认定, 原告被拆除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巧报镇前巧报村的面积80平方米的房屋为商业用房,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商业用房的标准进行赔偿。

由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未提供出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原告提供了赛罕区多处楼盘一楼商铺的开盘价格信息的材料,进而确定每平方米 35000元的标准,主张共计280万元的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屋内被损毁财物赔偿金279100元的诉讼请求。

虽然原告仅提供了损毁财物清单,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因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依法制作证据清单,给原告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且被告也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损失金额的,人民法院可在原告就损失金额所提供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依法作出不利于行政机关的损失金额认定,本案中,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在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清点、登记、保存, 亦未委托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致使原告不能提供涉案房屋内物品损失的相关证据,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未提供出对原告的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时屋内存在物品的相关证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损失清单,在原告已经初步证明存在损失的情况下, 其合情合理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故原告提出屋内被损毁财物赔偿金279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赔偿原告房屋损失赔偿金人民币 280 万元;

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赔偿原告屋内被损毁财物赔偿金人民币 279100 元。

三、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到房屋强拆后的赔偿标准以及举证责任问题。

本案明确,赔偿标准就是按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予以赔偿,而举证责任,则因被告违法强拆导致屋内物品等原告不能举证的,则将举证不能的责任由被告政府承担,意味着只要原告自己列举的物品清单不是超出常理,就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呼和浩特市田某某诉赛罕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法律分析:

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面积急剧扩张,过去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脏、乱、差,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

因此,政府部门决定实施拆迁改造项目。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赛罕区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补偿,和谐拆迁。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2012年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赛罕区所属的东喇嘛营村、西喇嘛营村、保全庄村、辛家营村、帅家营村、正喇嘛营村、西把栅村、东黑河村、坝堰村这9个城中村被列为呼和浩特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

改造总占地面积2.3万亩,其中拆迁占地面积4967亩,拆迁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拆迁5782个院落。

五、赛罕区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面积急剧扩张,过去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脏、乱、差,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

因此,政府部门决定实施拆迁改造项目。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赛罕区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补偿,和谐拆迁。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2012年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赛罕区所属的东喇嘛营村、西喇嘛营村、保全庄村、辛家营村、帅家营村、正喇嘛营村、西把栅村、东黑河村、坝堰村这9个城中村被列为呼和浩特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

改造总占地面积2.3万亩,其中拆迁占地面积4967亩,拆迁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拆迁5782个院落。

六、呼和浩特拆迁赔偿标准有哪些

法律分析:

随着呼和浩特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面积急剧扩张,过去的城郊村变成了城中村。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城中村建筑密度大,基础设施薄弱,环境脏、乱、差,特别是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城市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空间资源的配置。

因此,政府部门决定实施拆迁改造项目。

在拆迁改造过程中,赛罕区人民政府将坚持依法补偿,和谐拆迁。

法律依据:

《呼和浩特市2012年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赛罕区所属的东喇嘛营村、西喇嘛营村、保全庄村、辛家营村、帅家营村、正喇嘛营村、西把栅村、东黑河村、坝堰村这9个城中村被列为呼和浩特市城中村重点改造项目。

改造总占地面积2.3万亩,其中拆迁占地面积4967亩,拆迁建筑面积294万平方米,拆迁5782个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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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呼和浩特赛罕区拆迁补偿办法,赛罕区拆迁规划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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