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区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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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区城市建设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暂行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法律客观: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第二十八条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第二十九条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第三十条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农业人口安置补助第三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二、陵水县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八条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

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第三十条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

农业人口安置补助

第三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

根据《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陵水县拆迁补偿标准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给予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安置补助等多项补偿。

同时,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

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的,主要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计算房屋补偿款、过渡费、安置补助等多项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款的计算,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进行评估后确定。

过渡费则是指在搬迁期间产生的生活、交通、搬运等方面的费用补偿。

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获得相应的补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进行申诉,但同时也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拆迁安置工作。

另外,陵水县还要求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拆迁实施方案,并及时向当事人公布。

如果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无法满足被拆迁人的需求,他们该怎么办?如果被拆迁人认为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无法满足自己的合理需求,可以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仲裁请求,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申诉或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陵水县的拆迁补偿标准以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为依据,给予多项补偿,并且对于受拆迁影响的户主和租户还可以申请临时安置。

但如果相关当事人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以依法进行申诉或者诉讼。

在具体操作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拆迁管理工作的公正、合法性。

【法律依据】:

《海南省城乡建设工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计算应当以国家或者省、市、县(市、区)发布的土地交易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为基础,结合房屋所在位置、使用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

四、陵水县拆迁补偿标准

这是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

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海南省陵水县征地补偿标准

这是海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14年修订)

一、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的主要依据。

征地补偿费用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区位、当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征地补偿标准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数进行计算。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凡在本省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补偿,均按本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征收农村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补偿;

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参照所在区片的相应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

已重新安排宅基地或建设安置房予以安置的,其原有的宅基地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测算基准日为2014年1月1日。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原则上2-3年更新一次。

因征地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市县政府应按程序重新组织测算,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费用按法定最高综合补偿倍数(30倍)乘以所在区域年产值标准执行。

五、同一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建设项目涉及不同区片征地的,按照从高的原则统一确定其征地补偿标准。

六、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其征地补偿仍按双方约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七、在本标准公布实施前已依法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并实质性开展征地工作,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协商征地补偿但尚未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项目征地,按已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八、各市县政府应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九、本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类新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应按照本标准执行。

按照本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县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十、经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市县政府必须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陵水限购政策

第二十二条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

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八条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

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第三十条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

农业人口安置补助

第三十一条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

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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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贾燕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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