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非农拆迁补偿标准,非农户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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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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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山东非农拆迁补偿标准,非农户拆迁补偿标准

一、非农户拆迁补偿标准

非农户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房屋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房屋补偿费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具体来说,草房每平方米补偿一定金额,砖瓦房、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以及楼房也分别有对应的补偿标准。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费

同样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这部分补偿通常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为基数,按月进行补贴,直至安置完毕。

三、奖励性补偿费

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其目的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具体金额和实施细则由地方政府制定并公布。

四、其他补偿方式

除了上述的货币补偿外,还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是指政府用自己购买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权来补偿被征收人,双方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差价结算。而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则是在部分实行货币补偿的同时,部分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综上所述,非农户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个因素的复杂体系,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费用、奖励政策以及其他可能的补偿方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结合地方政府的实际规定和操作细则来加以确定。

二、农村拆迁非农户口怎么补偿

一、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1、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如下: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土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家庭,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农转非户口转回条件有哪些1、原籍是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的学生;

2、己愿意回到农村的被征地的农民;

3、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在城镇中没有稳定的工作,而且在农村长期居住的;

4、原来的户籍是农村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是原来的工作单位已经解散的人员。

三、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

法律分析:

新农村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1、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有哪些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五、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什么1、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如下: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5)地上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

(6)异地安置补助费每户2万元。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

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二、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有哪些非本村村民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

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六、农村非农户口拆迁赔偿

一、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有哪些1、农转非户口的最新补偿政策如下:

(1)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原有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对其进行依法的确权颁证;

(2)如果不在承包期内,且已经落户城镇,并退出承包地的,或者是已经获得了退出承包土地的相关经济赔偿的家庭,将没有资格进行土地确权的依法登记颁证,也就是相当于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了。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农转非户口转回条件有哪些1、原籍是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的学生;

2、己愿意回到农村的被征地的农民;

3、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户口的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在城镇中没有稳定的工作,而且在农村长期居住的;

4、原来的户籍是农村的,已经到了退休年龄的,没有工作单位或者是原来的工作单位已经解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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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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